一、依據:院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考業務追蹤查證實施要點」。
二、查證範圍:
(一)年度列管之環境保護案件。
(二)臨時交辦之重要案件。
三、查證原則:
(一)定期查證:由院、由署之列管案件,每年度查證二至三次,每次
八案左右。如列管案件於執行中發生重大執行偏差或有關機關(單位
)建議確有實地查證必要者,為爭取時效,應專案辦理實地查證。
(二)不定期查證:交辦案件及地方機關列管案件,得視需要進行不定
期查證。
四、作業程序:
(一)準備階段:
1.選項作業:就年度管考案件中選定查證項目陳核。
2.人員編組:由本署管考處簽派查證人員,並得邀請業務有關人
員及專
3.家學者參與實地查證。
4.查證項目奉核定後,將查證重點(含有關表格規定)及行程函
知有關機關及參與查證人員。
(二)實施階段:
1.訪問機關首長或業務主管及有關人員,並交換意見,必要時得
舉行簡報。
2.赴現場瞭解實況,現場分散者可分組辦理。
3.紀錄查證情形,並得影印有關檔案,必要時由各主辦機關(單
位)補具書面說明。
(三)處理階段:
1.撰寫查證意見陳核,並建檔追蹤管制。
2.重要查證之建議事項,得提報署務會報或主管會報。
3.查證結果作為各級環境保護機關(單位)年終考評之重要依據
。
五、經費:
差旅費:查證人員差旅費按核定標準在各派出單位差旅費項下核實開
支。如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其差旅費由本署依規定支付。
其他經費:有關行政支援及業務所需經費,專案簽請就管考業務相關
經費項下,核實開支。
六、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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