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係國家資源,為國民生存及生活之憑藉,其品質之良窳,攸關國
家與社會之發展。為提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福祉,特就嚴重迫切及優先
項目制定現階段環境保護政策綱領,以為政府與國民共同推展環境保護工
作之依據。
第一章 目標
一、保護自然環境,維護生態平衡,以求世代永續利用。
二、追求合於國民健康、安定、舒適之環境品質;維護國民生存及生活環
境免於受公害之侵害。
第二章 策略
一、環境保護以保障國民健康為先,推動環境之綜合規劃與管理,分階段
訂定環境品質標準,循序達成。
二、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應兼籌並顧。在經濟發展過
程中,如對自然環境有重大不良影響者,應對環境保護優予考慮。
三、國民及產業界應有與政府共同致力於環境保護之責任。
四、國家建設、國民生活及生產活動與消費行為應秉持節約資源及預防污
染之原則,減少廢污量之產生,減輕環境負荷。
五、污染防治、公害救濟及環境復建之費用,應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但
政府並得採取適當之獎勵輔助措施。
六、加強環境保護之公共投資,積極推動自然與文化資源之保育,以增進
生活素質。
七、推動環境教育宣導,提昇國民環境意識;加速培訓人才,發展環境保
護科學與技術。
八、健全法律規範體系、行政體制及資訊系統,促進環境保護工作之績效
。
三、第三章措施
一、健全法律規範體系
檢討修訂增訂法律規章,加強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有毒物質
、土壤污染、噪音、惡臭、振動、地層下陷等公害之防治,以及自然、
社會與人文環境之保育。
因應社會需要,依照科學水準,明定各階段之環境品質標準;訂定污
染物管制標準;污染源許可制度;企業單位污染防治及應變制度;污染
監測、調查與管制制度;加強土地利用管制制度及獎勵民間維護環境投
資辦法,以達成環境品質標準。
立法授權省(市)主管機關,為確保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得依地方
之自然與社會條件,劃定區域,訂定較嚴格之環境品質及污染管制標準
,適用於該區域。
建立行政上之調解、仲裁與公害救濟等制度,以迅速、合理解決公害
糾紛。
依各類公害之特性,改進有關民事救濟、行政管制及刑事制裁之法律
依據。
二、健全行政體制
調整中央與地方環境保護機關組織,明確劃分各級環境保護機關之權
責,調整分工,配置適當之人力與設備,增進行政執行效能。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環境保護之需要,設置專責單位及人員,
積極辦理或輔導環境保護及污染改善工作。
強化省級機關有關環境保護之事權,集中人力物力之運用,以督導、
協助縣(市)之執行事項。縣(市)得設環境保護單位,增進基層之環
境保護工作。
各機關於擬定或推動與環境保護有關之方案與措施時,應主動與環境
保護主管單位取得協調,以收整合之效。
各級政府應組織超然之諮詢機構,由主管機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團
體共同組成,協助推動及檢討環境保護工作。
各級環境保護機構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就其職權所訂定
環境保護實施計畫之執行狀況,自行評估公布。
三、保護自然、社會及人文資源
依自然條件及實際需要,劃定國家公園、水源或生態保護區,稀有或
野生動植物保育區,特殊景觀、風景、歷史文化保存區,區內任何建設
與活動,不得妨礙資源永續使用及保育之原則。防止河口海岸濕地、紅
樹林沼澤地及海岸沙丘之蠶食與濫用,禁止海岸河川砂石之濫採。
積極推動發展以保育為基礎之農、漁、林、牧業。積極保育山坡地,
加強綠化植被工作,防止表土流失,保護集水區林地及優良農地。禁止
超抽地下水、防止地層下陷及海水入侵。防止農藥及肥料之不正當使用
。
合理規劃土地使用,慎選工業區位,加強都市及非都市之土地使用管
制,違反使用或妨害環境品質者,應予嚴格禁止。
嚴格禁止捕獵、屠宰受保護之野生動物;禁止稀有動物皮毛角骨及稀
有植物之輸出入。
加強增闢都市地區之公園、綠地等戶外空間,興建下水道、廢污物處
理等基本設施,使都市之生活環境合理發展。
實施都市景觀管制,美化市容觀瞻。
輔導零散工廠遷入工業區;並嚴格限制繼續向優良農地擴展。
四、資源之合理與有效利用
倡導國民愛護環境及珍惜物力之生活習慣,減少有用物資之排棄,加
強資源回收再利用,達成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之目標。
推動利用低污染之能源,並提高單位能源生產力。
發展低污染及節約能源之生產機具、交通工具及家戶用具。
適當利用各種資源,對已超限或瀕臨極限利用之資源,採取有效之改
善及補救措施。
採取獎勵措施,鼓勵業者改變生產製程、設備及原料,減少污染源及
回收廢棄物。
五、擴大環境保護公共設施投資
調整預算結構,提高公共設施之支出,改善生活環境。
秉於世代公平負擔之原則,積極籌措財源,興建公共設施。
公共設施完成地區,受益者應依其受益程度,適度負擔費用。
六、加強產業污染防治工作
採取適當之財稅獎勵、金融輔助、技術協助等措施,輔導產業設置污
染防治設備。
嚴格取締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產業,採行按日連續處罰。
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除責成污染者設置改善設備,並配合收取污染
費。
七、輔導環境保護事業
採取優惠措施,獎勵國內環境保護事業,以強化公害防治之能力與效
率。
引導國內環境保護事業民營化,以協助政府推動環境保護工作。
八、加強環境影響評估工作
藉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以預防或減輕政府及民間開發計畫及行為對環
境造成不良之影響。
環境影響評估之內容應包括開發期間及開發完成後對環境之影響,並
擬具預防或補救措施。
環境影響評估,應藉資料之公開與民眾之參與,達成溝通之目的。
凡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之法案或措施,在擬定時應提出政策效益
之分析,供決策參考。
九、加強環境教育及研究發展
於中小學課程中調整加入適當之環境教材,增進國民重視環境之意識
。
在專科及職業學校中,增加環境科技之課程,培養環境保護工作基層
人員。
充實大學、研究所相關科、系之教學、研究設備及相關課程,培育環
境保護中、高級人力,延攬海外高級人才,加速環境科技之研究。
整合學術,應用研究單位及公民營企業之研究資源,加強環境保護工
作,並予必要之支援。
辦理環境保護專業人才職前及在職訓練,建立專業資格制度。
藉大眾傳播系統及大眾參與,推展環境保護之社會教育工作。
舉辦區域性或全國性之環境保護宣傳或競賽活動,提升國民之環境意
識。
積極參與國際環境保護活動,吸收並引進技術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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