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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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
    ,提昇施政效能,特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署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署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署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本署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政務副署長兼
    任;委員由本署常務副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所屬機關首長
    兼任;另由本署外聘專家學者二人擔任委員,任期一年,屆滿得續聘
    任之。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
    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列席。

七、本會報外聘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另行聘任,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八、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專家、學
    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一般行政業務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