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8月04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條例第十
  三條規定之。

  本所辦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所長綜理所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他各
  組室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二章  職掌
  第一組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年度施政計劃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二)關於標準檢驗方法之審議、公告事項。
  (三)關於環境檢驗出版品之出版與管理事項。
  (四)關於圖書及技術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五)關於本所化學藥品之使用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不屬本組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檢驗數據品質保證制度建立之推動事項。
  (二)關於檢驗數據品質保證規畫書訂定,增修訂及彙編事項。
  (三)關於品質保證作業之技術及行政支援事項。
  (四)關於品質保證查核作業事項。
  (五)關於品質保證年報編纂事項。
  (六)關於本署推動全國環保有關單位品質保證制度之技術及行政支援
        事項。
  (七)關於環境檢驗盲樣及標準品之管理及保存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省(市)、縣(市)環境檢驗品質保證、品質管制、業務執
    行之督導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環境檢驗合約實驗室設置之推動及輔導事項。
  (三)關於環境檢驗機構之認可管理與輔導事項。
  (四)關於公民營機構自行檢驗測定能力之認定管理與輔導事項。
  (五)關於環境檢驗室評鑑制度之建立與執行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本所業務資訊化之策劃、執行與系統維護事項。
  (二)關於環境檢驗資料庫之建立事項。
  (三)關於檢驗樣品之收發與管理事項。
  (四)關於本所化學藥品之使用管理事項。

  第二組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環境空氣品質、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
    污染、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及噪音等檢測
    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關於不屬本組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環境及污染物源樣品代表性研究事項。
  (二)關於環境及污染源採樣技術建立事項。
  (三)關於本所環境或污染源採樣計畫之規劃事項。
  (四)關於環境空氣品質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採樣計畫之執行事項
    。
  三、第三科:
  (一)關於環境空氣品質檢測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檢測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環境空氣品質、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檢測品質保證、品質
    管制之執行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噪音及環境噪音、非屬原子能游離
    輻射之輻射污染檢測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噪音及環境噪音、振動、非屬原子
    能游離輻射之輻射污染檢測之品質保證、品質管制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測機構之許可管理與輔導事項
    。

  第三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飲用水、地面水及地下水、水污染源放流水、海水中各類污
    染物檢測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關於不屬本組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飲用水、地面水、水污染源放流水、海水中有機物檢測之執
    行事項。
  (二)關於飲用水、地面水、地下水、污染源放流水、海水中有機物檢
    測品質保證、品質管制之執行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飲用水、地面水、地下水、水污染源放流水、海水中無機物
    污染物檢測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飲用水、地面水、地下水、水污染源放流水、海水中無機污
    染物檢測品質保證、品質管制之執行事項。

  第四組分設三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毒性化學物質及環境衛生用藥檢驗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事項。
  (二)關於一般及事業廢棄物檢驗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土壤污染物質檢驗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四)關於不屬本組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有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
  (二)關於一般及事業廢棄物有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土壤污染物質有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環境用藥檢驗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毒性化學物質、一般及事業廢棄物、土壤污染物質有機性檢
    驗及環境用藥品質保證、品質管制之執行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物性及無機性檢驗之執
    行事項。
  (二)關於一般及事業廢棄物物性及無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土壤污染物質無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環境衛生手藥無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及事業廢棄物、
    土壤污染物質物性及無環境衛生用藥無機性檢驗品質保證、品質管制
    之執行事項。

  第五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指標生物及微生物等之檢驗標準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
    項。
  (二)關於生物製劑、環境用藥之藥效測試等之檢驗標準方法研訂、修
    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生物毒性測試標準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四)關於環境樣品及毒性物質之生物毒性及致癌性測試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生物濃縮累積毒素檢驗之執行事項。
  (六)關於生物毒性、致癌性測試及累積毒素檢驗品質保證、品質管制
    之執行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生物指標系統之建立、應用及推廣檢驗事項。
  (二)關於使用生物指標環境品質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檢驗室安全衛生及環保制度之建立事項。
  (四)關於本所安全衛生及環保之執行與查核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微生物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生物檢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微生物檢驗及微生物製劑生物檢驗品質管制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不屬本組其他各科之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環境檢驗之綜合企劃、研究發展、人員訓練、國際合作、科技
      交流、督導、考核、宣導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公文收發、繕校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五、關於經費出納及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辦理營繕工程及財務之採購、供應管理事項。
  七、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車輛調配使用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辦公廳舍保養及環境整潔之執行事項。
  十、關於員工待遇表冊之編造與發放事項。
  十一、關於會議場所之佈置及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規費之收繳事項。
  十三、關於公有財產、物品之驗收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四、關於公共關係協調聯絡事項。
  十五、其他不屬本所各組、室事項。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組織編制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人事規章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之擬辦事項。
  (五)關於職員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及公(眷)保之擬辦事
    項。
  (六)關於職員考績、獎懲、差假及勤惰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職員訓練、進修、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職員人事資料登記。
  (九)關於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 關於公務機密維護及設施安全維護事項。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經費收支、預算之籌編、分配及控制事項。
  二、關於會計事務之處理、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原始憑證之查核、保管及送審事項。
  四、關於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與驗收
    之會同監辦及經費開支之內部審核事項。
  五、關於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其他有關會計、歲計事項。
  七、關於統計業務工作計劃之研訂事項。
  八、關於統計業務報告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管理、提供及會核事項。
  十、關於公務統計年報、月報之編報(印)事項。
  十一、關於統計資料檔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三章  職權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所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關於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所長、副所長不在所時所務之代理事項。
  七、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所長、副所長注意之事項。
  九、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本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
  另定之。

第四章  會議
  本所定期舉行所務會議、國父紀念月會,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五章  附則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