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電子認證管理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9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便民服務,推動網際網路電
  子資料傳送,確保電子文件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電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將申請人提供之身分資訊(含申請人
      基本資料及電子郵箱位址)以程式產生之識別碼並結合憑證核發機
      關之資訊(含識別碼、名稱及有效期限等),以特定演算法產製,
      可據以識別身分之電子編碼。
  二、電子認證:確定憑證來源是否正確及有效之行為。
  三、憑證密碼:線上申請憑證過程,由申請人自行設定之密碼,由其保
      管,作為取回及使用憑證之重要識別資訊。
  四、身分辨識碼(簡稱辨識碼):申請人於上線提供身分資訊後,經程
      式處理產生惟一之電子編碼字串組,於審查通過申請後,遞交予申
      請人,供驗明其身分及取回憑證使用。
  五、憑證終止:永遠停止憑證的效力。
  六、憑證凍結:暫時停止憑證的效力。

  本署得對與本署業務往來之政府機關(構)、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
  體,本署得提供下列電子憑證服務項目:
  一、關於憑證之使用事宜。
  二、關於環保電子認證作業之管理與查詢服務。
  三、關於環保電子認證之資訊技術諮詢。
  四、其他環保電子認證相關事項。
  前項之工作由本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辦理。

  憑證之申請及核發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須使用指定瀏覽器種類及版本,經由網際網路連線至本署網
      路憑證申請網頁(http://simba.epa.gov.tw/ca/request.htm )
      ,輸入註冊資料,並自行設定憑證密碼。
  二、申請人須檢附足以識別申請人身分之資料,政府機關(構)須於用
      戶合約書(附件)加蓋機關(構)關防或印信及首長印信;自然人
      於用戶合約書簽署並檢附身分證或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影本;法人
      或非法人團體於用戶合約書加蓋設立章及負責人印信。前述用戶合
      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須以郵寄方式辦理。
  三、本署於審核通過後,以電子郵件將辨識碼傳送給申請者。
  四、申請人須至本署網路憑證下載網頁(http://simba.epa.gov.tw/ca
      /retrive.htm),輸入本項第一款中申請人自行設定之憑證密碼,
      本項第二款之辨識碼及正確之電子郵件位址,以便取回憑證並依指
      示完成安裝,供後續環保業務申辦之用。如因上述任何資料錯誤無
      法取回憑證,須重新向本署申請,惟可免附用戶合約書及書面證明
      文件。
      申請人向本署申請憑證時,不得提供不實資料。如提供不實資料致
      使他人受損害時,應由該用戶負損害賠償責任。
    附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認證用戶合約書
        立合約人:(以下簡稱甲/乙方),茲以乙方使用甲方核發之電
    子憑證,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條款如左: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於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憑證之行為,悉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認證管理許可辦法」(以下稱認
            證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合約於甲方受理乙方申請電子憑證。經審核無誤後,以乙
            方申請時填附之電子郵件位址發送乙方身分確認信函或寄交
            乙方本合約正本一份後,於甲方發送或寄出(以時間在先者
            為準)之時,即自動生效。乙方如未能於十個工作日內收到
            其中任一項,應主動向本署查詢,但對本合約之生效時點不
            生任何影響。
    第三條:非自然人之乙方,負責人變更時本合約繼續有效,如有上述
            情形,乙方應依第一條認證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甲方依第一條認證辦法之規定終止乙方電子憑證後,本合約
            自動失效。
    第五條: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而涉訟,甲、乙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附則:
    一、乙方茲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勾選項目),均為合約附件,與合約
        書具有同等效力。
        □自然人(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影本)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設立登記證影本)
    二、本合約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甲      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蔡勳雄
                      立  約  人:
                    *乙      方:
                      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地      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位址:
                      申請人姓名:
                      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電話:
                    (如為自然人只須填寫標記*者)

  註冊資料變更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用戶之電子郵件位址變更時,須依第四條之規定重新註冊,惟可免
      附用戶合約書及書面證明文件。如其繼續使用該憑證,致衍生之錯
      誤認證或造成損害,由相關當事人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用戶電子郵件位址以外之資料變更時,須向本署申請變更,不影響
      憑證之使用。

  憑證之保管及有效使用期限依下列規定:
  一、用戶應妥善保管其憑證密碼、辨識碼及憑證,以防止遭危害、洩漏
      、竄改、遺失或冒用。用戶有前述疑慮時,須主動向本署以電話、
      電子郵件、傳真、信函或本人攜帶書面證明資料親洽本署辦理憑證
      凍結,經本署確認屬實得停止核發或終止該憑證。於終止憑證前,
      如有相關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本署不負賠償責任。
  二、本署電子認證作業係依據用戶之憑證密碼、辨識碼及憑證辨識用戶
      身分,至於其實際使用者是否確為用戶本人,本署不負辨認之責。
      用戶對本署所發給之辨識碼及憑證,不得洩漏或交付予他人,如因
      故意、過失致他人知悉或遭冒用、盜用時,用戶應自行負擔一切法
      律責任。
  三、用戶之憑證密碼、辨識碼或憑證遺失、遭竊、被其他人非法知悉或
      用戶不欲繼續使用其憑證時,應立即通知本署終止其憑證。於終止
      憑證前,如有相關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本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署得視需要保存用戶憑證及電子認證資料,供電子文件爭議糾紛
      處理之用,並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保
      護申請人個人資料安全。
  五、憑證有效期間為二年,期滿後用戶欲繼續使用者,以經本署憑證簽
      章加密之電子郵件向本署申請憑證重發。重發有效期間為二年。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經用戶同意,逕行終止憑證:
  一、申請憑證提供不實資料者。
  二、確知用戶之憑證已遭未經授權之使用、偽造或竄改。
  三、憑證有效期滿者。
  四、確知用戶死亡、裁撤或解散者。
  五、違反法令規定者。
  如用戶死亡、裁撤或解散時,其親屬或清算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
  領憑證資料,向本署請求終止該用戶之憑證。
  本署如因政策變更或資訊作業調整,得於一個月公告後暫停或終止全部
  或部分憑證核發作業,用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依本辦法之程序所建置之憑證終止資訊,本署得於網頁為必要之公告。

  用戶使用本署所核發之憑證,須依照本署網頁之指示步驟操作,如因運
  用、操作不當,致其受有損害時,用戶應自行承擔。
  本署核發之憑證,在有效期間內若因用戶電子郵件位址以外之資料(如
  :地址、電話、負責人、機關首長等)變動,該憑證仍具效力,用戶不
  得以資料不符為由,否認該電子文件之發送行為。
  使用憑證時,相關當事人均應事先查驗憑證之正確性及有效性。
  本署之憑證服務如因機線設備障礙、阻斷等理由致無法正常運作時,用
  戶應儘速循其他途徑依相關法令規定完成資料傳送,不得以前開理由,
  作為延遲或未辦理申報之事由。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