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便民服務,推動網際網路電
子資料傳送,確保電子文件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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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電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將申請人提供之身分資訊(含申請人
基本資料及電子郵箱位址)以程式產生之識別碼並結合憑證核發機
關之資訊(含識別碼、名稱及有效期限等),以特定演算法產製,
可據以識別身分之電子編碼。
二、電子認證:確定憑證來源是否正確及有效之行為。
三、憑證密碼:線上申請憑證過程,由申請人自行設定之密碼,由其保
管,作為取回及使用憑證之重要識別資訊。
四、身分辨識碼(簡稱辨識碼):申請人於上線提供身分資訊後,經程
式處理產生惟一之電子編碼字串組,於審查通過申請後,遞交予申
請人,供驗明其身分及取回憑證使用。
五、憑證終止:永遠停止憑證的效力。
六、憑證凍結:暫時停止憑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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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得對與本署業務往來之政府機關(構)、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
體,本署得提供下列電子憑證服務項目:
一、關於憑證之使用事宜。
二、關於環保電子認證作業之管理與查詢服務。
三、關於環保電子認證之資訊技術諮詢。
四、其他環保電子認證相關事項。
前項之工作由本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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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之申請及核發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須使用指定瀏覽器種類及版本,經由網際網路連線至本署網
路憑證申請網頁(http://simba.epa.gov.tw/ca/request.htm )
,輸入註冊資料,並自行設定憑證密碼。
二、申請人須檢附足以識別申請人身分之資料,政府機關(構)須於用
戶合約書(附件)加蓋機關(構)關防或印信及首長印信;自然人
於用戶合約書簽署並檢附身分證或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影本;法人
或非法人團體於用戶合約書加蓋設立章及負責人印信。前述用戶合
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須以郵寄方式辦理。
三、本署於審核通過後,以電子郵件將辨識碼傳送給申請者。
四、申請人須至本署網路憑證下載網頁(http://simba.epa.gov.tw/ca
/retrive.htm),輸入本項第一款中申請人自行設定之憑證密碼,
本項第二款之辨識碼及正確之電子郵件位址,以便取回憑證並依指
示完成安裝,供後續環保業務申辦之用。如因上述任何資料錯誤無
法取回憑證,須重新向本署申請,惟可免附用戶合約書及書面證明
文件。
申請人向本署申請憑證時,不得提供不實資料。如提供不實資料致
使他人受損害時,應由該用戶負損害賠償責任。
附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認證用戶合約書
立合約人:(以下簡稱甲/乙方),茲以乙方使用甲方核發之電
子憑證,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條款如左: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於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憑證之行為,悉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認證管理許可辦法」(以下稱認
證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合約於甲方受理乙方申請電子憑證。經審核無誤後,以乙
方申請時填附之電子郵件位址發送乙方身分確認信函或寄交
乙方本合約正本一份後,於甲方發送或寄出(以時間在先者
為準)之時,即自動生效。乙方如未能於十個工作日內收到
其中任一項,應主動向本署查詢,但對本合約之生效時點不
生任何影響。
第三條:非自然人之乙方,負責人變更時本合約繼續有效,如有上述
情形,乙方應依第一條認證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甲方依第一條認證辦法之規定終止乙方電子憑證後,本合約
自動失效。
第五條: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而涉訟,甲、乙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附則:
一、乙方茲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勾選項目),均為合約附件,與合約
書具有同等效力。
□自然人(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影本)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設立登記證影本)
二、本合約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甲 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蔡勳雄
立 約 人:
*乙 方:
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地 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位址:
申請人姓名:
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電話:
(如為自然人只須填寫標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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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料變更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用戶之電子郵件位址變更時,須依第四條之規定重新註冊,惟可免
附用戶合約書及書面證明文件。如其繼續使用該憑證,致衍生之錯
誤認證或造成損害,由相關當事人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用戶電子郵件位址以外之資料變更時,須向本署申請變更,不影響
憑證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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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之保管及有效使用期限依下列規定:
一、用戶應妥善保管其憑證密碼、辨識碼及憑證,以防止遭危害、洩漏
、竄改、遺失或冒用。用戶有前述疑慮時,須主動向本署以電話、
電子郵件、傳真、信函或本人攜帶書面證明資料親洽本署辦理憑證
凍結,經本署確認屬實得停止核發或終止該憑證。於終止憑證前,
如有相關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本署不負賠償責任。
二、本署電子認證作業係依據用戶之憑證密碼、辨識碼及憑證辨識用戶
身分,至於其實際使用者是否確為用戶本人,本署不負辨認之責。
用戶對本署所發給之辨識碼及憑證,不得洩漏或交付予他人,如因
故意、過失致他人知悉或遭冒用、盜用時,用戶應自行負擔一切法
律責任。
三、用戶之憑證密碼、辨識碼或憑證遺失、遭竊、被其他人非法知悉或
用戶不欲繼續使用其憑證時,應立即通知本署終止其憑證。於終止
憑證前,如有相關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本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署得視需要保存用戶憑證及電子認證資料,供電子文件爭議糾紛
處理之用,並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保
護申請人個人資料安全。
五、憑證有效期間為二年,期滿後用戶欲繼續使用者,以經本署憑證簽
章加密之電子郵件向本署申請憑證重發。重發有效期間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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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經用戶同意,逕行終止憑證:
一、申請憑證提供不實資料者。
二、確知用戶之憑證已遭未經授權之使用、偽造或竄改。
三、憑證有效期滿者。
四、確知用戶死亡、裁撤或解散者。
五、違反法令規定者。
如用戶死亡、裁撤或解散時,其親屬或清算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
領憑證資料,向本署請求終止該用戶之憑證。
本署如因政策變更或資訊作業調整,得於一個月公告後暫停或終止全部
或部分憑證核發作業,用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依本辦法之程序所建置之憑證終止資訊,本署得於網頁為必要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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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使用本署所核發之憑證,須依照本署網頁之指示步驟操作,如因運
用、操作不當,致其受有損害時,用戶應自行承擔。
本署核發之憑證,在有效期間內若因用戶電子郵件位址以外之資料(如
:地址、電話、負責人、機關首長等)變動,該憑證仍具效力,用戶不
得以資料不符為由,否認該電子文件之發送行為。
使用憑證時,相關當事人均應事先查驗憑證之正確性及有效性。
本署之憑證服務如因機線設備障礙、阻斷等理由致無法正常運作時,用
戶應儘速循其他途徑依相關法令規定完成資料傳送,不得以前開理由,
作為延遲或未辦理申報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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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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