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
  條所為之處罰,應於處分書載明處分事由,其須限期補正或改善者,應
  載明補正或改善內容、期限、完成補正或改善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及屆
  期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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