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完成補正或改善,指完成補正或改善行為,並檢齊證明文件報
  請處分機關查驗,經處分機關查驗符合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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