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 一、未於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補正或改善證明文件,向處分 機關報請查驗者,自其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二、於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補正或改善證明文件,向處分機 關報請查驗者,經處分機關於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 其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者,自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處分 機關於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者 ,自查驗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