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
  一、未於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補正或改善證明文件,向處分
      機關報請查驗者,自其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二、於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補正或改善證明文件,向處分機
      關報請查驗者,經處分機關於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
      其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者,自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處分
      機關於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者
      ,自查驗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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