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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依前條規定暫停按日連續處罰者,經檢齊完成補正或改善之證明文件送 達處分機關後,經查驗認定仍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者,自暫停日起繼續按 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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