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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事業經處分機關依本法規定命其停工或停業者,應於復工、復業前,檢 具完成補正或改善證明文件或經處分機關指定之文件,向處分機關申請 ;經處分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復工、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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