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所轄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督導及執行
      。
  二、所轄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查核、宣導、訓練、輔導、評鑑及研
      究相關事宜。
  三、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成效之定期檢討。
  四、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協調或執行。
  五、全國性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之規劃設置。
  六、其他有關全國性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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