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所轄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督導及執行 。 二、所轄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查核、宣導、訓練、輔導、評鑑及研 究相關事宜。 三、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成效之定期檢討。 四、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協調或執行。 五、全國性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之規劃設置。 六、其他有關全國性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