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可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再生
  資源項目,排定其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公告之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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