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訂
  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依本法第九條
  規定受理事業申報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審查,應依附表收取
  審查費。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
  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