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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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政策(以下簡稱政策)之研提機關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成
政策評估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政策研提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之名稱。
(二)政策之名稱及其目的。
(三)政策之背景及內容。
(四)替代方案分析。
(五)政策可能造成環境影響之評定。
(六)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之因應對策。
(七)結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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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點第三款所定政策之背景及內容,得視政策性質含括:
(一)原有政策執行之評估及環境負荷分析。
(二)與國家環境保護政策之相關性分析。
(三)資源之需求及供給管理。
(四)政策設定之環境保護目標。
(五)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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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第四款所稱替代方案分析,係指為達成政策目標所規劃各種方
案之比較分析。
前項之比較分析應考量環境、經濟及社會等因素,選定較可行或較優
之方案,並針對各項方案,說明選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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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點第五款所定政策可能造成環境影響之評定,其評估之項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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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之涵容能力。
(二)自然生態及景觀。
(三)國民健康及安全。
(四)土地資源之利用。
(五)水資源體系及其用途。
(六)文化資產。
(七)國際環境規範。
(八)社會經濟。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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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策評估作業應附矩陣表(如附),由矩陣逐項評估對各環境受體之
影響,其評估之範圍分地域性、全國性及全球性,茲說明如下:
(一)地域性:指僅涉及我國局部範圍者。
(二)全國性:指影響涉及全國普遍之環境負荷。
(三)全球性:指涉及國際性環境保護公約、影響擴及我國以外或越境
處理、跨國輸送及相關輸出、輸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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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策評估項目之評估內容,逐項說明如下:
(一)環境之涵容能力:
1.空氣:指懸浮微粒( TSP及PM)、二氧化硫(SO)、二氧化氮
(NO)、臭氧( O)、鉛(Pb)及一氧化碳(CO)等各項空氣
污染物,是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或涵容總量。
2.河川、水庫、湖泊、海洋、地下水等水體:指氫離子濃度指數
(pH)、溶氧量(DO)、導電度(EC)、大腸桿菌群、生化需
氧量( BOD)、懸浮固體(SS)、氰化物(CN)、酚類、陰離
子界面活性劑(ABS)、氨氮(NH-N)、硝酸鹽氮(NO -N)總
磷(T-P)、總氮(T-N)、重金屬及農藥等各水質項目,是否
符合水體分類水質標準、水體涵容總量或是否致水體優養化。
3.土壤:指重金屬、有毒化學物質、農藥或化學肥料之介入,是
否致生土壤污染或造成土壤貧瘠。
4.廢棄物處理:指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之增長速率及數量是
否超出可處理之負荷。
5.噪音:指噪音是否符合環境音量標準與噪音管制標準或致使環
境音量普遍劣化。
6.非游離輻射:指涉及非游離輻射設備於環境中產生電磁場,是
否符合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
(二)自然生態及景觀:
1.陸域生態(含動物、植物):指動、植物種類及數量之改變程
度、對稀有種之影響程度、森林被利用比率之狀況、種歧異度
之變化或優勢群落之改變、並以其改變程度是否因應未來改變
之調適為主要考量。
2.水域生態(含動物、植物、底棲生物):指動、植物種類及數
量之改變程度、對稀有種之影響程度、種歧異度之變化或優勢
群落之改變,並以其改變程度是否因應未來改變之調適為主要
考量。
3.自然生態景觀及棲地:指涉及環境敏感地區(包括自來水水質
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特定水土保持區、水庫
集水區、地下水管制區、國家公園、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
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自然保護區、海岸保護區及其
他特殊之生態敏感區等)之生態景觀影響或其生態棲地面積之
增減情形。
(三)國民健康及安全:
1.有毒或有害物質經由空氣、水或土壤傳輸:指涉及毒性化學物
質管理法認定之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清理法認定之有害事業
廢棄物、水污染防治法認定之有害健康物質、空氣污染防制法
認定之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等,經空氣、水或土壤傳
輸之情形或風險。
2.游離輻射外洩或化學物質洩漏之風險。
(四)土地資源之利用:
1.土地資源特性之面積數量:指涉及所需消耗資源型土地之面積
量(資源型土地係指農業生產地區、森林保育地區及水資源保
護地區)。
2.礦產及土石資源:指礦產或土石資源直接或間接被利用之狀況
,可就蘊藏量及採取量加以分析,並評定其環境影響。
3.土地利用﹙方式與活動﹚:指土地利用之轉變涉及土地覆蓋類
型(如森林、建地......等)與土地利用活動(如遊憩、工業
......等),其與鄰近地區原土地使用情形之關係。
4.地理景觀:指利用是否涉及大幅改變地形、地貌或某些區域性
之特有景觀。
(五)水資源體系及其用途:
1.用水標的及分配:指涉及用水標的之調整、或用水分配數量之
改變,應就調整或改變之結果,評定其影響。
2.用水排擠效應:指涉及區域性用水之排擠效應,應就效應大小
評定影響。
3.水資源(含地面水、地下水、海水淡化等):指各種水資源使
用之方式及數量,並評定其環境影響。
(六)文化資產:指涉及文化資產維護之影響。
(七)國際環境規範:
1.蒙特婁議定書(臭氧層保護):指涉及氟氯碳化物(CFCs)、
氟氯烴(HCFCs)、海龍(Halons)、溴化甲烷、四氯化碳(C
Cl4)等破壞臭氧層物質之生產及輸出入管制。
2.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溫室效應):指涉及產生二氧化碳( CO2
)、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
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等物質。
3.巴塞爾公約(有害廢棄物跨國運送):指涉及有害事業廢棄物
之輸出、輸入。
4.華盛頓公約(稀有或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保育):指涉及稀有
或瀕臨絕種動植物之保育、或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輸
出、輸入等。
5.生物多樣性公約(物種多樣性保育)。
6.世界濕地公約。
7.斯德哥爾摩公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管制)。
8.鹿特丹公約(有害化學品及殺蟲劑國際貿易事前同意許可)。
9.其他相關之國際環境規範。
(八)社會經濟:
1.人口及產業:係指受影響地區之人口數、人口分佈、年齡組成
及人口變遷等及受影響地區之產業人口數、產業結構等狀況。
2.交通運輸:指包括道路交通系統、大眾運輸系統、停車系統、
人行系統等系統之服務水準及人車動線之評估。
3.能源使用:指對能源之需求量推估、相關節約能源措施之規劃
與設置再生能源之評估及設計。
4.經濟效益:指包括經濟成本及效益之評估,外部成本及外部效
益應特別予以考慮。
5.公共設施與社區發展:指包括各類型公共設施之供需數量及品
質狀況(如教育、公園、消防、垃圾、給水、電力等)並評估
社區是否受阻隔而影響社區之健全發展,包括社區之安適性、
社區之生活變遷等。
6.民眾意見與社會接受度:指是否有收集正面與反面之民眾意見
,並檢視民眾對政策與替代方案之接受程度。
前項評估內容之界定,政策研提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及學者、
專家召開評估範疇界定會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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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策評估應就前述項目、內容加以評定。評定結果之表示方法如下:
(一)對環境有正面影響者,其符號為+,有顯著正面影響者,其符號
為++。
(二)對環境有負面影響者,其符號為-,有顯著負面影響者,其符號
為--。
(三)對環境無影響者,其符號為○。
前項評定結果對環境有負面影響或顯著負面影響者,應訂定因應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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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二點第六款所定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之因應對策,得視政策性質含
括總量管制策略、資源分配、資源復育、開發區位規劃、環境管理、
環境監測、追蹤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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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前述分項評估之結果,應彙整分析作出結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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