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聘兼顧問遴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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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遴聘具有關專門知能、經驗或
    信望素孚之學者專家擔任顧問,提供業務之諮詢,以強化施政效能,
    順遂環境保護政策之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顧問,指依本署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因業務需要遴
    聘之兼任顧問。

三、依本要點遴聘之顧問,對於本者環境保護政策、方案、措施,得隨時
    提供建議;本署各單位應適時徵詢顧問意見,以推動環境保護署業務
    ,精進環境保護技術,有效落實環境保護政策。

四、本署遴聘之顧問,應具備對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具教育部審定之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並具有十年以上教學經驗
        者。
  (二)經主管機關審定聘任副研究員以上資格,並具有十年以上學術研
        究經驗者。
  (三)曾任簡任公務人員職務五年以上,並具有十年以上環境保護工作
        經驗者。
  (四)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後,
        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後職業或技術職務十年以上者。
  (五)具有相關領域學術專長,聲譽卓著,並具有大學以上學歷者。
    前項各款年資得合併計算。

五、本署顧問人數以十人為原則,聘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六、本署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其支領兼職費者,如
    再參加本署相關會議時,不得支領出席費。

七、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支領兼任顧問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
    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請其填具切結書,同意每月支領兼任顧問兼職
    費總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時,繳回其溢領之金額。

八、本署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簽奉署長核可後,由署長遴聘學者專家為
    顧問。對於遴聘之顧問,應隨時檢討其適任性,並於每年年底由人事
    室通知個單位檢討是否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