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環境教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主管機關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
    條之一規定裁處罰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之行為,其罰
    鍰額度除依附表計算罰鍰額度外並應審酌違反本法規定行為之應受責
    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裁處。

三、依本基準計算之罰鍰逾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裁
    處之。
〔立法理由〕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第四十
二條第三項裁處之環境教育講習,其時數及內容與環境講習不盡相同,有
其特殊立法目的,且為避免一事二罰,凡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
令接受環境教育講習者,不再令其接受環境講習,爰明文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