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稽核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稽核小
    組)執行採購稽核作業,除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採購稽核小組作
    業規定辦理外,並為作業實際需要,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採購稽核監督案件之來源:
  (一)抽選稽核監督案件:
        1.每月由秘書人員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建置之採購招標及決標查詢系統,下載刊登於招標及決標公告
          之採購案件,由執行秘書會同本署政風室人員,進行案件抽選
          作業。
        2.抽選方式應參照工程會訂頒之採購稽核作業重點事項、採購稽
          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由秘書人員就
          抽選件數預擬抽選案件總表。
        3.每月抽選件數以工程會核頒規定件數為原則。
        4.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者,應主動加強稽核。
        5.其他。
  (二)個案簽報稽核監督案件:
        1.案件來源:
         (1)民眾或廠商檢舉之異常採購案件。
         (2)民意關切之異常採購案件。
         (3)媒體報導之異常採購案件。
         (4)監審機關移送案件。
         (5)主管機關移送案件。
         (6)稽核小組建議之採購案件。
         (7)召集人逕行交辦查核案件。
        2.稽核監督案件由受派稽核委員判斷,如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
          之虞者,得請招標單位或機關提送相關資料、提出說明或自行
          簽辦專案稽核。
        3.經民眾或廠商檢舉之採購案件,其受理原則如下:
         (1)受理形式不拘,書面(陳情書、檢舉函、傳真)或電子郵件
            均可。但檢舉人如係透過電話檢舉,宜請檢舉人補具相關書
            面資料或由秘書人員填具通話紀錄單,俾利稽核監督。
         (2)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地址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得不受理。
         (3)採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其相關文件已遭檢調機關調閱者
            ,得免予稽核監督。
         (4)廠商提出之檢舉,如係為確保其權益之救濟為目的,應通知
            其循異議申訴管道救濟,並移請招標單位或機關續為處理。

三、稽核案件之分案:
  (一)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案件,分為一般稽核案件及專案稽核案件,其
        處理原則如下:
        1.專案稽核之處理原則:發現本署或所屬機關(構)辦理採購有
          重大異常者或有實地專案稽核監督之必要者,得進行專案稽核
          。
        2.一般稽核之處理原則:非屬重大異常採購案件,可藉由招標機
          關提供之採購文件稽核監督其異常情形者,採行書面稽核。重
          點在於查核其採購流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得視
          需要至現場查核。
  (二)稽核委員核派:
        稽核監督案件抽選後,秘書人員簽報召集人或其授權人員依採購
        案件性質核派具相關專長之委員,進行稽核;若稽核委員因故無
        法進行稽核監督時,得另行簽報召集人或其授權人員核派稽核委
        員遞補之。
  (三)稽查員指派:
        稽核委員得依案件性質需要指定稽查員或由秘書人員輪派稽查員
        若干人,協助辦理稽核監督案件。
  (四)稽核通知:
        1.稽核監督案件經核派稽核委員後,秘書人員應即以本署名義通
          知受稽核單位或機關及受派稽核委員。
        2.秘書人員聯繫受派稽核委員,決定稽核日期。稽核日期以通知
          日起十五日(不含例假日,下同)內為原則。但稽核委員有特
          殊情形需展延辦理稽核日期者,應以書面通知秘書人員。稽核
          日期確定後,應予登錄列管。
  (五)稽核資料之準備:
        受稽核機關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事項應
        檢附資料清冊備妥所列採購案件資料並予分類製作索引標籤,於
        收到稽核小組函文通知日起七日內送至秘書人員。若有進行實地
        審查,於受稽核當日指派瞭解該案件之採購、履約及相關人員會
        同受查。秘書人員並應注意稽核資料之準備情形,適時稽催。
  (六)稽核委員與稽查員之迴避規定:
        稽核委員與稽查員應遵守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九條有關迴避
        之規定。

四、稽核監督報告之提出時程:
    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督,書面審核應於稽核日起十五日內;實地審查
    於現地查核後十五日內,提出稽核監督報告及相關稽核事證資料,簽
    報核定。

五、稽核監督報告之核定:
  (一)稽核監督報告內容如有疑義或其他特殊情形時,稽核委員或稽查
        員依情節釐清、更正、召開會議研議後,依決議彙整稽核結果。
  (二)稽核監督報告由受派稽核委員或稽查員簽報召集人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

六、稽核結果之處置:
  (一)稽核監督報告核定後,請稽核委員或稽查員於五日內將稽核監督
        報告移送秘書人員,再由秘書人員函送受稽核單位或機關,該單
        位或機關應於文到十四日內,將改善情形函復稽核小組,由秘書
        人員收受後轉請原稽核監督案件辦理人員確認及研提意見。
  (二)秘書人員對未於期限內函復缺失改善情形之單位或機關,應於期
        限屆滿次日以電話催辦,並作成電話紀錄;逾期五日仍未答覆者
        ,應即發函催辦,直至結案為止。若函文稽催超過二次以上者,
        秘書人員應即簽報召集人或其授權人員,追究受稽核單位或機關
        相關人員之責任,並彙整稽催結果。
  (三)受稽核單位或機關回復稽核缺失改善情形,如經要求再行檢討者
        ,辦理時程及追蹤管制同前二款規定。
  (四)受稽核單位或機關同一缺失重複發生達三次者,稽核小組得要求
        研提策進方案提報稽核小組會議,倘缺失仍一再發生且情形嚴重
        者,得要求受稽核單位或機關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檢討相關人員
        責任,應予適當之懲處。
  (五)受稽核監督案件經稽核結果,無違反採購法規且無延宕採購效率
        、採購效率及品質有顯著進步、或相關事由經稽核委員認為應予
        獎勵者,稽核小組得建議受稽核單位或機關就相關人員辦理敘獎
        。

七、稽核監督案件之結案及建檔備查:
  (一)秘書人員應每月將稽核監督案件彙送工程會,並就未結案件,續
        行催辦列管。
  (二)秘書人員應就稽核監督案件列冊保存三年,以利相關機關查核。

八、稽核小組行文以下列方式為之,並簽陳執行秘書以上人員決行:
  (一)公文方式辦理者,以本署名義行之。
  (二)傳真方式辦理者,加蓋稽核小組戳記(由執行秘書指定秘書人員
        管理)。

九、其他配合辦理事項:
  (一)稽核委員與稽查員應留意各稽核作業程序之辦理時效。另各項稽
        核結果、意見及補充說明、複核結果等資料,應即時以電子郵件
        及郵寄遞送秘書人員彙整。
  (二)為提升稽核小組運作效能,得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稽核小組管考
        會議,逐案檢討結案績效,並對稽核委員及稽查員辦理時效、報
        告品質及出席率等進行管考。稽核委員及稽查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因故無法出席者,應儘速於開會前通知秘書人員完成請假手續
        。
  (三)稽核監督案件處理過程中應避免洩漏陳情人或檢舉人身分。

十、本注意事項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明定「中央緊急應變小組」撤除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