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輸入或輸出限制規定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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