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減少柴油大客貨車(以下簡稱
客貨車)排放黑煙,改善空氣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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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貨車有下列污染排放改善情事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一)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二)使用替代清潔燃料設備
(三)使用柴油添加劑
(四)調修污染排放系統前項(四)所稱調修污染排放系統係指進行噴
油幫浦、噴油嘴、引擎燃料系統、引擎活塞及汽缸缸套之調整、
維護、校正、翻修或總成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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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
(三)遊覽車客運業
(四)汽車貨運業
(五)汽車路線貨運業
(六)汽車貨櫃貨運業
(七)公私立學校依本要點二、(二)申請補助者,以市區汽車客運業
為原則。另使用不符合規定柴油油品之公司或車輛,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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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車輛資格:
(一)依本要點二之(一)或(三)申請補助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曾被縣市環保局以儀器檢測黑煙污染度超過排放標準而告發處
分之車輛。
2.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含)前出廠之車輛。
(二)依本要點二之(四)申請補助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被縣市環保局以儀器檢測黑煙污染度超過排放標準而告發處
分之車輛。
2.七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含)前出廠之車輛。
(三)其他未符合上述資格之車輛,則於年底過半後,視申請補助車輛
狀況再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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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期間:自本要點公告起實施。但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或
停止編列時,即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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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金額:
(一)本要點之補助金額係部分補助。
(二)依本要點二申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如下:
1.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
│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除煙改善│
│ │ (新台幣) │效率 (%) │
├─────────────┼───────┼──────┤
│一 觸媒轉化器或觸媒濾煙器│每輛十萬元 │ 二十 │
│ │每輛二十萬元 │ 三十 │
│ │每輛三十萬元 │ 四十 │
│ │ │ │
│二 其 他│每輛十萬元 │ 二十 │
│ │每輛二十萬元 │ 三十 │
│ │每輛三十萬元 │ 四十 │
└─────────────┴───────┴──────┘
2.使用替代清潔燃料設備
┌─────────────┬───────┬───────┐
│使用替代清潔燃料設備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除煙改善效│
│ │ (新台幣) │率 (%) │
├─────────────┼───────┼───────┤
│一 天然氣/柴油複燃料系統│每輛六十萬元 │ 六十 │
│二 純天然氣開迴路型 │每輛七十萬元 │ │
│三 純天然氣閉迴路型 │每輛一百萬元 │ │
│四 其 他 │個案審查 │ 二十 │
└─────────────┴───────┴───────┘
3.使用柴油添加劑
┌────────────┬───────┬───────┐
│使用柴油添加劑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除煙改善效│
│ │ (新台幣) │率 (%) │
├────────────┼───────┼───────┤
│一 非重金屬型柴油添加劑│每行駛一千公 │ 二十 │
│ │里一百元 │ │
│ │每年每輛一萬元│ │
│二 其 他│個案審查 │ 二十 │
└────────────┴───────┴───────┘
4.調修污染排放系統
┌─────────────┬───────┬──────┐
│調修污染排放系統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除煙改善│
│ │ (新台幣) │效率 (%) │
├─────────────┼───────┼──────┤
│一 噴油幫浦、噴油嘴及引擎│每輛二萬三千元│ 二十 │
│ 燃料系統調整、維護及總│ │ │
│ 成更換 (可含校正或翻修│ │ │
│ ) │ │ │
│二 引擎活塞及汽缸缸套總成│每輛三萬二千元│ 三十 │
│ 更換 │ │ │
│三 噴油幫浦、噴油嘴、引擎│每輛五萬元 │ 四十五 │
│ 燃料系統、引擎活塞及汽│ │ │
│ 缸缸套調整、維護及總成│ │ │
│ 更換 │ │ │
│四 其 他 │個案審查 │ 二十 │
└─────────────┴───────┴──────┘
補助金額由本署審查後核定,惟補助金額不得高於設備及材料所需費
用;依本要點二、 (一) 及 (二) 申請補助之車輛,以補助一次為限
,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二、 (三) 及 (四) 之補助;但依本要點二、 (
一) 申請加裝含有添加劑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車輛,自撥款起兩年後
,得申請該添加劑之補助,配合原設備使用;依本要點二、 (二) 申
請補助之車輛,有關其請領牌照行駛之事宜應依交通部相關規定辦理
;依本要點二、 (三) 及 (四) 申請補助之車輛,以一年補助一次為
限;依本要點前項 (二) 、4.、 (3) 之規定申請補助之車輛,改善
後若未達最低除煙善效率,得以符合本要點前項 (二) 、4.、 (1)
或本要點前項 (二) 、4.、 (2) 較低之最低除煙改善效率核定補助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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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方式:申請補助者應出具申請函及提出工作計畫書(依本要點二
之(一)、(二)或(三)申請補助者應備妥十份,依本要點二之(
四)申請補助者應備妥五份,且均須整理成冊並編頁碼)向本署申請
補助。
(一)依本要點二之(一)、(二)或(三)申請補助者,其工作計畫
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表(正本)(如附件)。
2.切結書(正本)。
3.汽車運輸業者執照影本、學校立案證書或學校財團法人登記(
變更登記)證書影本。
4.計畫執行內容及方法。
5.申請補助之大客貨車數量、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排煙測試報
告。
6.申請補助所須設備或添加劑之原廠型錄、詳細規格、性能、除
煙原理、改善前後之排煙測試報告(須符合最低除煙改善效率
)及其適用車種。申請補助之設備含有添加劑或申請柴油添加
劑補助者,另應提出該添加劑確實添加之稽查管理程序及方式
。
7.申請補助金額(含詳細經費估算表及申請補助所須設備或添加
劑之估價單)。
8.提供設備或添加劑廠商之證明文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
證、納稅證明等之影本,若為國內代理商須有國外製造公司授
權書)。
9.申請補助公司與供應廠商訂定之合約書。
10.測試及使用期間投保本國地區之產品責任險證明。
11.撥款同意書(正本)。
12.其他必要文件。
(二)依本要點二、(四)申請補助者,其工作計畫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
1.申請表(正本)(如附件)。
2.切結書(正本)。
3.汽車運輸業者執照影本、學校立案證書或學校財團法人登記(
變更登記)證書影本,以及汽車修理業者執照影本或符合調修
污染排放系統所須工作項目之執照影本。
4.計畫執行內容及方法。
5.申請補助之大客貨車數量、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排煙測試報
告。
6.申請補助項目之詳細敘述。
7.申請補助金額(含詳細經費估算表及申請補助項目之估價單)
。
8.撥款同意書(正本)。
9.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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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程序:
(一)依本要點二之(一)、(二)或(三)申請補助者,申請程序如
下:
1.實車測試:申請補助者依本要點七、(一)之規定提出工作計
畫書,申請實車測試補助。申請案經本署審查通過,即進行實
車測試。實車測試車輛數以三輛為原則,實車測試完成,並提
出完工報告,經本署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款。上述完工報告
應包含購買設備或添加劑之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每車實車測試
照片。
2.正式安裝:申請補助者採用經實車測試合格之污染排放改善方
式,或採用曾有三輛以上實車安裝運轉測試及每車一萬公里以
上運轉經驗之污染排放改善方式(須提出經驗證明,外文須附
中文翻譯),依本要點七、(一)之規定申請正式安裝補助。
經本署審查通過後,即進行正式安裝。正式安裝完成,並提出
正式或分批完工報告,經本署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款。上述
完工報告應包含車輛數、污染排放改善方式及購買設備或柴油
添加劑之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每車正式安裝照片。
3.本要點修正公告前,實車測試合格或正式安裝合格之污染排放
改善方式,得申請正式安裝補助。
(二)依本要點二、(四)申請補助者,申請程序如下:申請補助者依
本要點七、(二)之規定申請調修補助,經本署審查通過後,即
進行污染排放系統調修。計畫完成或分批完成,並提出正式完工
或分批完工報告,經本署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款。上述完工或
分批完工報告內容應包含調修車輛數、調修方式、購買零件之發
票收執聯或收據、調修時之照片及工作記錄表等文件。
(三)經審查通過後,由本署通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補
助款。
(四)加裝之設備,應依使用規定正常維護使用,若經本署查獲未正常
使用者,該公司不得再申請補助。
(五)依本要點二、(一)或(二)申請加裝設備且經本署核定補助車
輛所屬之公司及設備提供廠商,應於每月三十日前將該車輛使用
情況提報本署,未按期提報者,該公司及設備提供廠商不得再申
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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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改善期限:
(一)依本要點二之(一)、(二)或(三)申請實車測試補助者:應
於核定改善通知書交郵之日起,三個月內完工,並提報本署。
(二)依本要點二之(一)、(二)或(三)申請正式安裝補助者:應
於核定改善通知書交郵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完工或分二批完工
,並提報本署。
(三)依本要點二、(四)申請調修污染排放系統補助者:申請補助五
輛車以內者,應於核定改善通知書交郵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正
式完工報告。申請補助超過五輛車者,應於核定改善通知書交郵
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完工或分二批完工,並提報本署。
未能於改善期限內完工者,該年度內不得再申請補助。但有具體理由
者,得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來函申請,經本署同意後,得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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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排煙測試:
(一)依本要點二之(一)、(二)或(三)以實車測試申請補助者其
測試方法如下:
1.本要點所指排煙測試係指依CNS11644及CNS11645之測試方法進
行測試。
2.污染排放改善前後須各進行排煙測試一次,共計二次。
3.依本要點二、(一)申請補助者,加裝後行駛一萬公里以上須
進行改善前後排煙測試各一次。
4.依本要點二、(二)申請補助者,改善後行駛一萬公里以上須
進行排煙測試一次。
5.依本要點二、(三)申請補助者,改善後排煙測試係指改善後
當日行駛磨合至該柴油添加劑所需之里程數,進行排煙測試。
6.本署得要求申請補助者將受測車輛行駛至指定測試單位進行排
煙測試,申請補助者須於三天前通知本署進行排煙測試之時間
及日期。
7.排煙測試所需費用除客貨運業者要求複測者外,由本署負擔,
本署不負擔營業損失費用。
(二)依本要點二之(一)、(二)、(三)以正式安裝及(四)以調
修污染排放系統申請補助者其測試方法如下:
1.本要點所指排煙測試係指依CNS11644或CNS11645之測試方法進
行測試。
2.污染排放改善前及改善後須進行排煙測試各一次。
3.改善前黑煙污染度得以目測判定不合格之不透光率替代儀器之
檢測結果。
4.申請正式安裝補助者須於三天前通知本署進行排煙測試之時間
及日期。
實車測試改善前黑煙污染度須符合交通工具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正式安裝及調修污染排放系統等之改善前黑煙污染度若超過交通工具
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改善前之黑煙污染度以上述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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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除煙改善效率:
(一)本要點所指除煙改善效率係指改善後降低之黑煙污染度與改善
前黑煙污染度之百分比。
(二)黑煙污染度以CNS11645之測試方法測試者,其黑煙污
染度以該法所得三個測試點黑煙污染度值之算術平均值計算。
(三)依本要點二之(一)、(二)或(三)申請實車測試補助者,
改善前及改善後之黑煙污染度係以CNS11644及CNS11645之測試
方法所測得之黑煙污染度值之算術平均值計算。
(四)依本要點二之(一)、(二)或(三)申請實車測試補助者,
每輛車每次計算所得之除煙改善效率,均須符合最低除煙改善
效率之要求。單車除煙改善效率係以該測試車每次計算所得之
除煙改善效率之算數平均值計算。
(五)本署得於柴油引擎動力計上,以動態循環行車形態重量法進行
該污染改善設備或添加劑之各項污染物改善效率測試,其測試
結果將作為核定補助金額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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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抽驗結果之判定及處理:
(一)本署得於客貨運業者進行污染排放改善期間,執行抽驗。若抽
驗判定不合格,則不撥付補助款。抽驗之車輛須符合本要點十
一之規定。本署得於計畫完成後,進行污染排放改善方式之耐
久性、馬力及排煙等有關功能測試之抽驗,做為核准繼續申請
正式安裝之審查依據。
(二)依本要點二、(三)申請補助者,本署必要時得進行車輛燃油
成份抽驗,做為核准撥款依據。
(三)抽驗車輛數為每五十輛抽一輛為原則,不足五十輛者,以五十
輛計。
(四)抽驗不合格之車輛,客貨運業者可要求重測一次。但須符合下
列規定:
1.該抽驗車輛在未被移開測試儀器前,才能要求重測。
2.進行重測前不得作任何修理、調整或測試。
3.重測之測試結果應視為最終結果,若能符合本要點十一之規
定則判定為合格。
(五)初測判定不合格時,客貨運業者於接獲本署通知日起十日內,
得以信函通知本署要求複測,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1.複測之取樣數由業者自行決定。但不得少於初測不合格數量
之兩倍。
2.初測不合格車輛及所有複測抽驗之車輛,其除煙改善效率之
算術平均值若能符合本要點十一之規定,則可判定為合格。
(六)本署得要求客貨運業者將抽驗之車輛行駛至指定測試單位進行
測試,所須測試費用由本署負擔,本署不負擔其他營業損失費
用。
但客貨運業者要求複測之車輛,所須測試費用由業者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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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補助順序:依客貨運業者申請補助之完工報告核定順序審核撥款至
會計年度所列預算額滿為止,如年度預算不敷支應,得保留至下一
年度優先核撥,如年度預算停止編列,即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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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審查追蹤查核:本要點實施之審查、抽驗及其他相關規定,委託專
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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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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