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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
    係數,如附表一。附表一中硫氧化物係數之 S係指燃料含硫份百分比
    。
    未明列於附表一中之排放係數,得引用附表一中相類似之排放係數,
    或提出參考國內外相關資料引用之數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使
    用。

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裝置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控制或處理設備,其控
    制或處理設備之控制效率,如附表二。
  (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裝置污染控制或處理設備者,應每日記錄控
        制或處理設備現場操作狀況,記錄項目至少包括附表二所列之操
        作條件項目,並妥善保存以供查驗,其各項操作紀錄應足以證明
        該控制或處理設備為正常及有效操作。
  (二)未明列於附表二中之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控制或處理設備,報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引用附表二中類似之硫氧化物或氮氧化
        物控制或處理設備之控制效率。
  (三)公私場所若以串聯方式裝置二個以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其對同
        一項空氣污染物之總控制效率(E)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E1            E2            En
      E %= (1- (1- ── ) × (1- ── ) … (1- ──) ) ×100%
                     100           100           100
      E1~n:單一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控制效率

三、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實際之排放係數低於公告排放係數值,或其實際
    之控制效率優於公告控制效率值者,得提出相關排放係數資料或控制
    設備效率證明文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核定後之排放係數值
    或控制效率值計算。

四、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經主管機關查驗其實際之排放係數高於公告排放
    係數值或控制效率未達公告之控制效率值時,應依查驗結果重新核算
    其已申報或核定之排放量。

五、本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