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油引擎汽車耐久測試程序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交通工具空氣污染排放標
    準第三條規定,受理申請審驗新車型耐久試驗八萬公里,特定訂本要
    點。

二、實施方式:
    排氣污染劣化係數以八萬公里耐久測試決定,耐久測試依據車輛正常
    駕駛狀況,在戶外之動力計或在一個設定之路線上實施。

三、測試車輛:
    耐久測試應選擇一輛以上代表該引擎族之測試車輛,並須經本署同意
    。如本署認為一輛測試車輛不具代表性時,得命其另行選擇測試車輛
    。測試中對於每一測試車輛,應依本要點五之耐久測試時速表行駛八
    萬公里。測試車輛於測試過程中,影響污染排放之所有元件須與申請
    書所記載者相同。

四、燃料及潤滑:
  (一)燃料
        於里程累積期間,所使用之燃料須為市售加油站銷售無添加任何
        物質之典型燃油,並須提供使用燃料之分析結果。
  (二)潤滑油
        於里程累積及污染測試期間,所使用之潤滑油須為市售之一般典
        型潤滑油。

五、里程之累積及測試:
  (一)車輛里程之累積若於戶外之動力計上進行,該動力計須依排氣污
        染測試之規定辦理。行駛型態則依表一耐久測試時速表之規定進
        行,每一圈為六公里路程,見圖一。
  (二)於第一次九圈中之每一圈期間須停止四次,每一次停止期間惰轉
        達十五秒鐘,並使用正常之加速及減速。此外,每一圈應有五次
        由基本車速降至三十二公里/小時之輕減速,然後再加速至基本
        車速之輕加速。於第十圈時以等速八十九公里/小時運轉,於第
        十一圈以全油門由靜止加速至一一二公里/小時開始,但無法到
        達此速度者,得以其最高車速開始,於路線之二分之一處以正常
        之煞車方式停止並進行惰轉運轉,然後進行第二次全油門加速。
        所有之惰轉階段皆為十五秒鐘。
  (三)於耐久測試期間,六千四百公里內及每隔一萬公里±四百公里時
        ,應依汽油引擎汽車污染排放測試程序,進行一次保養後污染測
        試;其他污染測試間隔如事先徵得本署之同意,亦同。

六、測試車輛之維護:
  (一)測試車輛應依原製造廠所提供之保養計畫進行維護。
  (二)若超出上述規定可能影響排氣污染之車輛維修,應先經本署核准
        ,方可實施。

七、耐久劣化係數值計算:
  (一)從相同引擎族所獲得之所有污染值結果,應以里程之函數繪圖。
        某一污染物之污染值與里程間之關係,依照最小平方法(method
         of least squares )以一直線通過所有之描繪點顯示於圖形上
        。並計算出直線上六千四百公里及八萬公里時之污染值。
  (二)八萬公里之污染物除以六千四百公里污染物所得之商數即每一排
        氣污染物之劣化係數。如其商數小於一,則其劣化係數為一。
  (三)劣化係數值應取小數點以下三位有效數字。

八、測試報告:
    依上述規定進行測試之結果,應作成報告。連同測試保證,及該車進
    行之維修保證,一併送交本署。

九、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