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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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時,營建工程噪音評估模式之使用,應依本規
範之規定辦理。本規範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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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建工程噪音評估模式之使用,應考量以下各項因素:
(一)開發行為及區位環境之特性。
(二)營建工程噪音源之類型。
(三)模式之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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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規範現階段認可之模式及其適用條件如表一,得適時增修訂:
表一 模式及適用條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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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音│施工機具 (車│ 模 式 名 稱 │備 註│
│源類型 │輛) 型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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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機具 (│一般施工機具│‧半自由音場距離衰減公式│附件一│
│點音源) │ (衝擊式打樁│ : │ │
│ │機除外) │ SPL (A)=PWL (A)-20*log│ │
│ │ │ r-8 (r≦50) │ │
│ │ │ SPL (A)=PWL (A)-20*log│ │
│ │ │ r-0.025 r-8 (r>50) │ │
│ │ │ SPL (A):A Weighted S-│ │
│ │ │ ound Pressure Level │ │
│ │ │ A 加權音壓位準,dB (A)│ │
│ │ │ PWL (A) :A Weighted │ │
│ │ │ Sound Power Level │ │
│ │ │ A 加權聲功率位準,dB (│ │
│ │ │ A) │ │
│ │ │ r :距離 m,公尺 │ │
│ │ │‧SoundPLAN │附件二│
│ │ │‧Cadna-A │附件三│
│ ├──────┼────────────┼───┤
│ │衝擊式打樁機│‧自由音場距離衰減公式:│附件一│
│ │ │ SPL(A) = PWL(A) - 20*l│ │
│ │ │ og r-11 (r≦50)│ │
│ │ │ SPL(A) = PWL(A) - 20*l│ │
│ │ │ og r-0.025 r-11(r>50)│ │
│ │ │ SPL(A) :Sound Pressur│ │
│ │ │ e Level │ │
│ │ │ A 加權音壓位準, dB(A) │ │
│ │ │ PWL(A) :Power LevelA │ │
│ │ │ A 加權聲功率位準,dB(A)│ │
│ │ │ r :距離 m,公尺 │附件二│
│ │ │‧SoundPLAN │ │
│ │ │‧Cadna-A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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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車輛 │行進中傾卸卡│‧黃榮村模式 │附件四│
│ │車 │‧RLS-90:SoundPLANCadna│附件五│
│ │ │ -A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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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用第四點之模式時,應先進行模式相關參數之校估,模式校估方式
參見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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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點中施工機具距離衰減公式之聲功率位準依施工計劃各工程作業
別對照附件一中表 1-1至表 1-8之數據。若採用未列於表中之施工機
具,應檢附生產廠商所提供之聲功率位準證明文件或合格代檢驗業提
供之實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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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選用第四點以外之模式時,應先檢附以下各項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後,始得應用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一)模式內容架構及適用條件。
(二)國內或國外個案模式及模擬結果。
(三)與第四點認可模式之比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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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營建工程噪音之模擬應參考模式使用指南進行影響預測分析,其評估
結果及下列相關輸入資料應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書以供審查:
(一)施工區位置、附近地形地物分布及影響範圍內敏感受體位置。
(二)施工機具種類、數量及配置。
(三)工程車輛進出路線、車速、交通量。
(四)氣象資料(如風向、風速、溫度、相對濕度)。
(五)噪音模擬結果(參見表二、表三及表四)。
(六)其他(如減音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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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規範於公告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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