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監測資訊整合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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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運用政府各單位土壤及地
    下水監測資源及監測資訊,協助掌握全國各地區背景土壤及地下水品
    質及污染潛勢,俾作預防因應及決策評估參考,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規定應辦理監測資訊整合之單位名稱及監測資訊內容如下
    :
  (一)各級環保機關所作全國土壤及地下水水質監測資訊。
  (二)經濟部工業局所作各經濟部公辦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水質監測資
        訊。
  (三)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作各加工出口區土壤及地下水水質監
        測資訊。
  (四)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作各科學工
        業園區土壤及地下水水質監測資訊。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作環保科技園區土壤及地下水水質監
        測資訊。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作農業科技園區土壤及地下水水質監測資訊
        。
  (七)經濟部水利署所作全國各地下水區地下水水質檢測資訊。
  (八)台灣自來水公司所作地下水水質監測資訊。
  (九)其他經環保署指定單位所作土壤及地下水水質監測資訊。

三、本作業要點規定監測資訊整合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署為辦理土壤及地下水監測資訊整合作業,由環境監測及資訊
        處擔任「環境資源資料交換平台」,並為各單位上傳土壤及地下
        水監測資訊之單一窗口,負責上傳帳號之權限管控。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則為「土壤及地下水監測資訊供應平台」
        ,主要提供各單位監測資訊查詢、供應及展示功能,並負責查詢
        帳號之權限管控。
  (二)各單位應依本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規定方式,上傳監測井基本資
        料、土壤採樣點位座標,及土壤及地下水質監測資訊予「環境資
        源資料交換平台」系統。
  (三)前項監測資訊每年應整合一次,並於每年度二月或七月上傳為原
        則,各單位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資料上傳時間,提供即時監測資
        訊。
  (四)基於資訊交換及共享原則,各單位可透過本署「土壤及地下水監
        測資訊供應平台」系統查詢各級環保機關所掌握土壤及地下水監
        測資訊。
  (五)除前述各級環保機關所掌握土壤及地下水監測資訊外,各單位間
        若有進一步查閱其他單位所作土壤及地下水監測資訊內容之需求
        ,得徵得欲查閱資料所屬單位同意並取得權限後,逕至本署「土
        壤及地下水監測資訊供應平台」系統中進行資料查閱。各單位相
        關限閱資料之管控,應依各單位規定辦理。
  (六)本署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各單位研商會議,檢討評估各單位土壤
        及地下水監測資訊整合成果。本署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檢討修正
        「環境資源資料交換平台」及「土壤及地下水監測資訊供應平台
        」等相關監測資訊整合作業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