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二款工程計畫書應包括左列項目:
  一、排放事業廢水之水質及水量。
  二、排放事業廢水之管線設施及其採樣孔位置。
  三、排放事業廢水之稀釋及擴散評估。
  四、放流擴散管之位置、深度及採樣點。
  五、岸上管線設施、管線末端及其周圍之警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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