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款工程計畫書應包括左列項目: 一、排放事業廢水之水質及水量。 二、排放事業廢水之管線設施及其採樣孔位置。 三、排放事業廢水之稀釋及擴散評估。 四、放流擴散管之位置、深度及採樣點。 五、岸上管線設施、管線末端及其周圍之警示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