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未繳
繳費義務人逾期未繳者,利息應自繳納期限次日起算至繳納當日為止
。
|
二、誤繳
(一)於應繳費期限內誤繳至本署其他基金者,本署將自行辦理轉撥。
(二)於應繳期限後誤繳至本署其他基金者,利息應自依法應繳費期限
次日起算至誤繳前一日為止。
|
三、結算不足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三條規定,通知繳費義務人「
自收受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補足其差額」,二十日內不
計息,逾期者自第二十一日起計息。繳費義務人對於本署核定通知有
疑義時,應自收受通知後十日內向本署申請複核,複核結果應予更正
者,超過二十日之複核期間不計息;複核結果仍維持原核定費額者,
超過二十日之複核期間仍列入計息。
|
四、利息計自小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以整數繳納,十元(含)以下者免繳
。
|
五、收受通知之起算日以雙掛號回執所載日期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