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未依規定繳納者利息起算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逾期未繳
    繳費義務人逾期未繳者,利息應自繳納期限次日起算至繳納當日為止
    。

二、誤繳
  (一)於應繳費期限內誤繳至本署其他基金者,本署將自行辦理轉撥。
  (二)於應繳期限後誤繳至本署其他基金者,利息應自依法應繳費期限
        次日起算至誤繳前一日為止。

三、結算不足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三條規定,通知繳費義務人「
    自收受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補足其差額」,二十日內不
    計息,逾期者自第二十一日起計息。繳費義務人對於本署核定通知有
    疑義時,應自收受通知後十日內向本署申請複核,複核結果應予更正
    者,超過二十日之複核期間不計息;複核結果仍維持原核定費額者,
    超過二十日之複核期間仍列入計息。

四、利息計自小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以整數繳納,十元(含)以下者免繳
    。

五、收受通知之起算日以雙掛號回執所載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