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部補助廢污水處理技術創新及研究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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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鼓勵具
    創新、資源循環及低碳節能之新興廢污水處理技術開發運用,邁向淨
    零排放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要點訂定之目的。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大學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
    (二)具研究發展能力之財團法人。
〔立法理由〕
本要點補助對象。

三、本要點補助計畫之類型如下:
    (一)創新研發型計畫,以新穎技術導入或開發為主要之類型。
    (二)技術精進及運用計畫,以既有技術提升精進導入模廠運用為主
          要之類型。
〔立法理由〕
一、本要點補助計畫類型。
二、除期待各研發單位提升自身現有技術,或是發展創新科技以外,並期
    技術能導入於模廠運用。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限人事費、耗材費、設備使用或其他本部指定之項
    目。
〔立法理由〕
本要點補助項目。

五、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於公開徵求計畫之收件
    截止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申請單位概況。
    (三)計畫背景。
    (四)計畫目標。
    (五)執行期間。
    (六)實施方法。
    (七)預期效益(含量化評估指標)。
    (八)預定進度及查核點。
    (九)人力配置及經費需求。
    (十)參考文獻。
    以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時,應於申請書內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本部及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立法理由〕
一、本要點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二、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
    項」第四點第一款規定,要求列明全部補助項目及金額,爰予定明。

六、本部為辦理補助計畫之申請、執行、變更與異常狀況審查及補助額度
    審定,得召開審查會議。
    申請案之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部業務承辦單位審查申請單位資格及文件是否
          齊備。
    (二)初審:
          1.由本部業務承辦單位進行初審。
          2.審查申請案內容與本部施政計畫重點及業務需求之相關性。
          3.申請案件數總金額逾該年度補助額度時,以不逾補助額度一
            .五倍之申請案件數送請複審。
    (三)複審: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審查複審案件之內
          容、經費合理性及申請單位執行能力等項目。(審查小組置委
          員七人至九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
          分之一。)
    本部辦理補助計畫審查,得要求申請單位說明或由本部派員實地評核
    。
    本部應於申請案收件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函復結果,必要
    時,得延長一個月。
〔立法理由〕
本要點之審查作業程序。

七、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委託事項、補助計畫之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委託、補助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
          滿之情事。
    (三)於一年內未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申請單位拒絕聲明,本部得不受理其申請。受補助單位聲明不實者,
    本部得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立法理由〕
考量為避免有違約或違反法律相關規定之重大情事,訂定申請單位應聲明
事項與拒絕聲明或聲明不實之處理。

八、申請單位應於本部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部簽訂補助契約;屆期
    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部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率、經費之收支處理及
          相關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創新及研究發展成果之歸屬。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立法理由〕
核准之補助案件簽訂契約之期限及明定補助契約應約定事項。

九、受補助單位應設立補助款專戶或專帳核實動支,不得移作他用。必要
    時,本部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送銀行對帳單、銀行存款調節表或動支
    清冊,送本部查核。
    本部執行補助計畫成效綜合評估時,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提供評估所需
    資料。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停止撥付次期款、
    終止契約、解除契約或追回受補助單位之補助款。另得依情節輕重,
    停止其補助申請資格一年至五年。
    (一)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經本部相關報告審查會議審查不合格
          ,且未能於本部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立法理由〕
一、本要點補助款動支與成效評估。
二、考量受補助單位實務,於銀行專戶外,以設立專帳方式管控經費收支
    。
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
    項」第四點第二款規定明訂停止補助之規定。

十、依本要點所補助之計畫,其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歸受補助單位所有。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歸受補助單位所有時,本部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
    公益,得取得該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
    施權利。
    受補助單位於補助計畫之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產生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產或使用該成果。但經本部核准或補助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本要點補助之計畫成果歸屬,以及本部可運用之實施權利。
二、另明定計畫成果使用區域。

十一、本要點所定補助計畫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繳補助
      款及其他相關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補助計畫相關事項。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水污染防治基金支應,或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水污染防治基金等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立法理由〕
本要點補助之經費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