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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十九條
應回收廢棄物含有冷媒、汞氣體或物質、有害物質、油類物質或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應先行抽取、分離或去除,始可進行處理作 業。 前項應先抽取、分離或去除之項目及作業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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