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則
第一節 法令依據
依據「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
二日) 規定,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
基管會」) 為提昇廢物品或容器回收清除或處理工作之誘因而支
付回收清除或處理機構等補貼費用,且須經稽核認證始得領取。
稽核認證公正團體 (以下簡稱「稽核認證團體」) 為接受環保署
基管會委託辦理稽核認證工作之團體,並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
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要點」 (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修訂)
規定,依報經環保署核定公告之稽核認證作業手冊規定事項,逐
批逐次確實執行一般廢棄物回收量及處理量之稽核認證作業。
第二節 適用對象與範圍
以下各機構依本手冊規範辦理廢資訊物品、廢電子電器物品之回
收清理等事宜:
1.資源回收機構、處理機構:依照本手冊作業程序與規範回收、
處理廢物品,並配合稽核認證團體進行稽核認證作業。
2.稽核認證團體:依照本手冊稽核認證程序與規範,對上述處理
機構之廢物品進行回收量、處理量稽核認證作業且出具結果報
告,並將結果提報環保署基管會。
3.環保署基管會:監督資源回收機構、處理機構以及稽核認證團
體之作業,並支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
第三節 名詞定義
一、廢電子電器物品:指環保署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廢電子
電器物品,包括廢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及冷、暖氣機。
二、廢資訊物品:指環保署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廢資訊物品
,包括廢筆記型電腦、監視器、機殼、主機板、電源器、硬
式磁碟機 (即硬碟) 、印表機等。【註:上述公告應回收之
廢物品範圍及項目,以環保署最新公告為準】
三、廢物品:上述廢電子電器物品及廢資訊物品合稱『廢物品』
。
四、回收量:處理機構收受廢物品除應符合本手冊作業相關規定
,並應包含以下允收標準之主軸元件,始計入認證回收量。
(一) 電子電器物品
1.廢電視機:須包含映像管及機殼。
2.廢電冰箱:須包含壓縮機、機殼 (含門) 。
3.廢洗衣機:須包含馬達及機殼。
4.廢冷、暖氣機:須包含壓縮機、冷凝管及機殼。
(二) 廢資訊物品
1.廢主機:須包含機殼、主機板、電源器。硬式磁碟機含
或不含皆可。
2.廢監視器:須包含映像管及機殼。
3.廢筆記型電腦:須包含液晶顯示器、機體。
4.廢印表機:須包含機體、控制介面卡 (含印表機連接頭
) ,且:
(1)噴墨式印表機另以印字頭為參考元件。
(2)雷射式印表機另須含感光鼓。
(3)點針式 (或稱點矩陣式) 印表機另以點針頭為參考元
件,其差異比例不得少於 10%。
五、處理量:處理廠對已認證回收之廢物品,遵照本手冊規範處
理完畢並通過稽核認證,始計入處理量。
六、處理機構 (處理廠) :經環保署基管會核可之廢電子電器物
及廢資訊物品處理機構。
七、資源回收比率: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廠處理後資源回收比率
指廢電子電器各項物品處理後可資源再利用之重量比例,應
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廢電子電器物品資源化處理方
式」 (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之規定。
|
第二章 回收機構及處理機構作業規範
處理機構對回收廢物品的進貨、貯存、處理及管理,除遵守本章
作業規範外,應符合環保署相關作業規範及環保法規、工業安全
衛生法規規定。
第一節 進貨及貯存
一、進貨
1.資源回收機構先行填立『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清除處理稽
核管制聯單』 (表 1) 或『廢資訊物品回收清除處理稽核
管制聯單』 (表 2) ,於廢物品進廠時交處理機構簽認。
2.處理機構須核對資源回收機構及廢物品資料,並對必要之
主軸元件進行查驗,其結果登錄於『進廠紀錄表』 (表 3
;物品、廢料、廢棄物等運送出廠時,則填於表 4『出廠
紀錄表』) 【處理廠進貨配合稽核認證作業之程序詳見第
三章】
二、分類分區貯存
1.處理機構接收廢物品進廠,即應以分類分區方式貯存。
廢電子電器物品,分成四區:
●廢電視機
●廢電冰箱
●廢洗衣機
●廢冷、暖氣機。
廢資訊物品,分成七區:
●廢主機A:即機殼、主機板、電源器、硬碟。
●廢主機B:即機殼、主機板、電源器。
●廢監視器。
●廢筆記型電腦。
●點針式廢印表機 (或稱點矩陣式)
●噴墨式廢印表機
●雷射式廢印表機
2.廢物品應依一定數量整齊堆置於棧板、或者裝箱、裝袋。
並標示進廠日期、數量、品名、規格等資料。
3.廢電子電器物品堆放高度不超過 2.5公尺,長度保持10至
15公尺,區與區的間隔保持60公分以上。若設有安全存架
及自動倉儲,則其貯存高度限度應以安全性為考量,以符
合相關法規,但其區隔空間應保持60公分以上,俾能清楚
確認貯存數量。
4.廢資訊物品整齊堆置於棧板,每塊棧板上堆置數量以50台
廢主機或廢印表機為原則 (但仍需視實際狀況而定,以安
全為第一考量) ,同時以打包帶或塑膠膜將棧板上之物品
打包固定;而廢監視器與筆記型電腦則分別裝入太空包或
紙箱。
5.廢物品堆放時,主軸元件朝外以供辨識。如有崩落之虞時
,應以塑膠膜或打包帶予以打包、或以繩索繫固定。
6 貯存區\場須加求貯存狀態的完整性,以備稽核人員查點
及不定期盤點。
第二節 廢物品處理
除遵循有關的環保法規之外,處理廠之作業程序須符合處理廠申
請設立所提交之計畫書內相關承諾事項,稽核認證團體將於稽核
認證作業時進行查核作業。
一、處理作業規範
(一) 電子電器物品
廢電子電器物品之處理,依「廢電子電器物品資源化處理
方式」規定辦理。
廢電視機、廢電冰箱、廢洗衣機及廢冷暖氣機之處理程序
,必須包含減積處理及資源化程序。處理後之各項資源物
質應予以分類收集,並應確實依各級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執
行二次污染防治工作。
各項物品類別之處理方式如下:
1.廢電視機類:
本體經拆解、分類後,映像管部分需先將錐管玻璃與面
板玻璃分離。含有下列成份之零組件必須在廠內先行去
除再依相關規定妥善處理。
(1)陰極射線管之螢光粉應予以妥善收集,並不得有逸散
情形發生,玻璃應回收、再利用。
(2)印刷電路板需拆下並將所有直徑超過一公分,高度超
過兩公分 (或相當體積者) 之電容器須以非破壞方式
先行去除。
(3)其它經公告之有害物質及元件需先行去除,並應依相
關規定妥善處理之。
2.廢電冰箱類:
需先抽取並回收冷凍系統之冷媒與潤滑油後,始得取出
壓縮機。本體再進行破碎、分選。同時須達成下列要求
:
(1)抽取完成時,冷凍系統抽取壓力需降至 102mmHg (毫
米汞柱) 以下。
(2)箱體需以密閉粉碎方式處理,並回收發泡隔熱材中之
發泡劑,且需附隔音設備、粉塵收集系統、冷媒液化
系統或吸附設備及採取防爆措施。
(3)印刷電路板需拆下並將所有直徑超過一公分,高度超
過兩公分 (或相當體積者) 之電容器須以非破壞方式
先行去除,並應依相關規定妥善處理之。
(4)冷媒及潤滑油之抽取與分離設備應符合「車輛冷氣冷
媒灌充或冷氣系統拆解、換裝作業之空氣污染行為」
之規定。
(5)其它經公告之有害物質及元件需先行先除,另行妥善
處理。
3.廢冷暖氣機類:
需先抽出並回收冷凍系統之冷媒與潤滑油後,始得取出
壓縮機。本體再進行減積或破碎、分選。並須達成下列
要求:
(1)抽取完成時,冷凍系統抽取壓力需降至 102mmHg (毫
米汞柱) 以下。
(2)印刷電路板需拆下並將所有直徑超過一公分,高度超
過兩公分 (或相當體積者) 之電容器須以非破壞方式
先行去除,並應依相關規定妥善處理之。
(3)冷媒及潤滑油之抽取與分離設備應符合「車輛冷氣冷
媒灌充或冷氣系統拆解、換裝作業之空氣污染行為」
之規定。
(4)其它經公告之有害物質及元件需先行去除,另行妥善
處理。
4.廢洗衣機類:
本體需先拆解取下運轉單元組後,進行機體減積或破碎
、分選。含有下列成份之零組件必須在廠內先行去除再
依相關規定妥善處理。
(1)印刷電路板需拆下並將所有直徑超過一公分,高度超
過兩公分 (或相當體積者) 之電容器須以非破壞方式
先行去除。
(2)其它經公告之有害物質及元件需先行去除,另行妥善
處理。
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廠處理後資源回收比率 (指廢電子電
器各項物品處理後可資源再利用之重量比例) 達以下要求
:
1.廢電冰箱、廢冷暖氣機:各需達 80% 以上。
2.廢洗衣機、廢電視機:各需達 60% 以上。
3.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廠後資源回收比率,各類廢電子電
器物品綜合處理數量加權計算之。
(二) 廢資訊物品
1.廢資訊物品之處理應優先考量境內處置,處理廠不得直
接將廢資訊物品運往國外處理。
2.廢資訊物品之處理方式以資源回收再生為主,不得直接
使用掩埋或焚化方式來處理廢資訊物品。
3.含有下列成分之零組件必須在廠內先行去除再妥善處置
。
●陰極射線管 (CRT) 中之螢光粉
●各種電池:須以非破壞方式去除
●所有直徑超過一公分與高度超過兩公分 (或相當體積
者) 之電容器須以非破壞方式去除
●含水銀零組件須以非玻壞方式去除,且須在通風處,
工作桌須為鐵製鋪面,桌邊上揚,另工作區附近須存
放水銀吸收劑 (如 iodine carbon 或其他)
●各種電線電纜
4.CRT 必須儘早洩真空,惟有洩真空之映像管才可以室內
貯放。
5.含鉛之錐管玻璃須妥善處置。
6.筆記型電腦中之液晶顯示器 (LCD) 必須先以非破壞方
式 (工作人員須戴橡膠手套) 分離,並將其中之玻璃基
板 (其包覆之液晶不得洩漏) 及燈管拆除,再另行妥善
處置。
7.印表機中之碳粉匣、墨水匣及色帶必須先以非破壞方式
去除,再另行妥善處置。
8.含鹵素抑燃劑之塑膠必須妥善處置。
9.其他經公告之有害物質及元件須先行去除,另行妥善處
置。
10.各類物質之處置與資源再生須符合現行環保法令之規定
。
二、拆解後主軸元件之處置
處理廠應將下列拆解後之主軸元件依類別以一定數量分區堆
置或裝箱、裝袋,並記錄標示及數量,經稽核人員現場複查
清點數量後,於稽核人員見證下予以標識或破壞,並填寫『
主軸元件處理稽核紀錄單』 (表5) 以確認廢物品確實完全
處理。
(一) 廢電子電器物品
(1)廢電視機:偏向軛及金屬隔屏,於查點後以機械方式破
壞。
(2)廢電冰箱:壓縮機,於查點後予以標識入庫。
(3)廢洗衣機:馬達,於查點後予以標識入庫。
(4)廢冷 (暖) 氣機:壓縮機,於查點後予以標識入庫。
(二) 廢資訊物品
(1)廢監視器:偏向軛及金屬隔屏,於查點後以機械方式破
壞。
(2)廢主機:
●主機板:處理廠應妥善放置一定量 (以至多一日粉碎
處理量為原則) ,於查點後由稽核人員現場批次見證
過磅及粉碎處理。
●廢機殼:主機外殼,查點後以機械方式減容。
●廢電源器:電源外殼,查點後以機械方式減容。
●廢硬式磁碟機:硬碟外殼,查點後以機械方式減容。
●廢主機拆解後之主軸元件以主機板認定,惟處理廠仍
應配合執行上述廢機殼、廢電源器、廢硬式磁碟機之
主軸元件數量及減容措施。
(3)筆記型電腦:液晶顯示器之玻璃基板目前暫存不處理 (
其包覆之液晶不得洩漏) ,其他處理作業規定應依環保
其公告後之處理規範規定執行。
(4)印表機:介面卡,妥善存放置一定量 (以至多一日粉碎
處理量為原則) ,於查點後由稽核人員現場批次見證過
磅及粉碎處理。【處理廠廢物品處理配合稽核認證作業
之程序詳見第三章】
第三節 物料管理
一、進出廠管理
1.處理廠對接收送來之回收物品,應於進廠時將該物品進行
點數驗收及過磅。處理廠如在廢物品進料處理前進行分類
計量、過磅 (另見本節二、庫存管理) ,得免於進廠時過
磅。
2.處理廠於產品預定出貨或廢棄物清運出廠前應通知現場稽
核人員。廢棄物清運出廠時須應詳實填妥「廢棄物委託清
運管制聯單」 (表 6) ,或環保法規規定之事業廢棄物遞
送聯單。
3.每月定期將各項回收物品、物料、再生料、廢棄物等之進
出紀錄、憑證 (至少包括日期、時間、物品種類、數量、
來源、去向等) 彙整送交稽核認證團體,以備不定期查核
、追蹤。
二、庫存管理
1.廢物品庫存領料作業
進廠廢物品經稽核人員認證清點後,應參照本手冊相關規
定進行分類分區庫存作業,並填寫入庫單,領料處理時填
寫領料單 (應記錄項目、數量及重量) 。處理廠應每日填
寫庫存區進出存表,以供稽核人員現場稽核時查閱。
處理廠並於每月五日前將庫存查點結果作成紀錄送交稽核
認證團體 (表 7) 。
2.進料前計量作業
各處理廠自分類庫存區領料至處理線,應於進料處理前設
置經稽核認證團體認可之計量系統、進行過磅,分別記錄
進料處理之各類廢物品之台數及重量,並檢附相關磅稱計
量報表或紀錄,並將每日進料處理量填寫於操作日報表 (
表 8) 。
處理廠如未能於進料前進行過磅,則於廢物品回收進廠時
,須進行分類過磅。【處理廠物料管理配合稽核認證作業
之程序詳見第三章】
第四節 安全衛生
處理廠對整體運作應負責維護其勞安衛,包括一般安全衛生、高
壓氣體、健康管理、機械安全等範圍,遵守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機
關之法令規範。
|
第三章 稽核認證作業程序
第一節 稽核場所與時間
一、稽核認證作業執行場所為接受回收廢電子電器物品或廢資訊
物品之處理廠。
二、稽核認證團體稽核員於各稽核場所之作業時間,原則上為週
一至週五之上午八時至下午十七時,廢電子電器物處理廠須
於上述稽核認證時間內進行拆解處理作業。
三、資源回收機構原則上應於上述之稽核作業時間內回收之廢物
品清運到廠;由稽核員進行進廠廢物品之稽核作業。
四、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或其他政府命令放假日 (如颱風天) ,
將停止稽核認證作業。
五、處理廠因特殊原因欲暫停或欲於上述稽核認證作業時間以外
進貨,須事先向稽核認證團體提報,並應做好進廠、庫存清
點紀錄,於清點後按分類分車原則,依一定數量整齊堆置或
裝箱、裝袋並清楚標示進廠日期、品名、規格及數量等資料
,以利稽核人員執行查點作業確認進廠數量後始得入庫或進
行處理作業。
六、稽核認證公正團體將於每月十日前,按稽核認證作業結果,
核計認證回收量\處理量並核發稽核認證報表。
第二節 回收量稽核認證
一、進廠查驗
1.處理廠收貨人員應核對資源回收機構資料,並依各類別廢
物品之允收標準查驗是否含有雜物及不合允收標準之物品
。清點符合允收標準之廢物品數量後,由收貨人員將清點
符合數量填入「回收清除處理稽核管制聯單」。
2.稽核員得於上述廢物品進廠會同清點作業或另擇時間於入
庫前進行複查清點作業。稽核人員進行清點時,得採全額
清點或就處理廠以往紀錄進行抽查,惟抽查比例不得低於
10 %。
3.抽查結果若少於進廠紀錄量時,將按比例調整紀錄數量作
為複查清點結果;清點結果若少於進廠紀錄時,則應由處
理廠負責短少數量。稽核人員將清點符合數量填入廢物品
「回收清除處理管制聯單」。
4.經查驗後進廠之廢物品應依處理廠作業規範分類分區、整
齊存放。同時,稽核認證單位於認證之廢物品上標識註記
。
5.處理廠對不符合允收標準之廢物品原則上應予以退運,如
進廠則須分區存放、與已認證者作明顯區隔,且不計入回
收量及處理量。
二、審核
1.處理廠於當日稽核認證作業完成後,應即將廢物品進出廠
紀錄表及「回收清除處理稽核管制聯單」送交稽核認證團
體現場稽核人員,以供審查核發回收量認證證明。
2.稽核認證團於每月十日前彙整前一月份各稽核場所認證所
得之廢物品進廠回收量,核算認證回收量並核發「廢電子
電器物品回收補貼費、清運費統計表」 (表 9) 及「廢資
訊物品進出存回收補貼費統計表」 (表10) 。
3.若稽核認證團體對於相關資料存有疑問時,將進行澄清及
查證作業,並延緩核發稽核認證證明之時間。
第三節 處理量稽核認證
一、攝錄監視系統設置
稽核場所應依環保署相關規定並配合稽核認證作業之需求,
於進料處理前設置計量設備並於大門進出口處、地磅及磅稱
及可能產生重大污染區域設置攝錄監視系統,連續錄下作業
情形之影像,其紀錄應至少保存二個月,以供基管會\稽核
認證團體\監督委員會隨時調閱。相關計量、監視系統及錄
影帶由稽核場所自費設置提供並負責操作與維護。
二、主軸元件認證
稽核人員現場複查清點拆解後之主軸元件數量,見證標識或
破壞,並填寫『主軸元件處理稽核紀錄單』 (表 5) ,分別
由處理廠以及稽核員簽認。
三、日操作紀錄
進廠廢物品經稽核人員認證清點後,應參照本手冊之相關規
定進行分類分區庫存作業,並填寫入庫單,領料處理時填寫
領料單。處理廠應每日填寫庫存區進出存表,以供稽核人員
現場稽核時查閱。
各處理廠自分類庫存區領料至處理線,不論其製程為何,原
則上均應於進料處理前設置經稽核認證團體認可之自動計量
系統,進行過磅,分別紀錄進料處理之各類廢物品之台數及
重量,並檢附相關磅稱計量報表或紀錄,並將每日進料處理
量填寫於操作日報表 (表 8) 。
四、產品\廢棄物庫存及出貨
1.處理廠處理產生之產品\廢棄物,應按不同規格以包裝或
足以量測重量或體積之容器 (如太空包、鐵籠等) 盛裝,
每日或定期於入庫前應詳實過磅及紀錄標示。
2.處理廠未按上述規定辦理時,於執行庫存查點作業時,則
應逐車裝載過磅,以確認其庫存量,否則其盤點庫存量均
將以零計列。
3.處理廠於產品預定出貨或廢棄物清運出廠前應通知現場稽
核人員或管理中心報備。
4.於產品出貨及廢棄物清運出廠時應詳實填寫「進出廠 (場
) 紀錄表」 (表 3,表 4) ,產品出貨應檢附相關出貨單
及磅單,廢棄物清運出廠應填妥「廢棄物委託清運管制聯
單」 (表 6) ,或環保法規規定之事業廢棄物遞送聯單。
5.處理廠應詳實填寫產品\廢棄物庫存區進出存表及物料進
出廠紀錄表,以供查閱。同時應將產品出貨單、磅稱紀錄
及廢棄物清運管制聯單交付稽核人員。處理廠自有或使用
外部地磅,應經度量衡檢測合格,並於有效期限前重新申
請檢測,並將合格證書影本送交稽核認證團體備查。
6.處理廠應每月執行產品\廢棄物盤點並作成紀錄交付稽核
人員確認。
五、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廠提報資源回收比率
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廠每月五日前應按前月操作日報表所載
進料處理重量及處理後實際出貨交付再利用之重量核算各項
廢電子電器各物品之資源回收比率,送達稽核認證團體管理
中心進行複核,稽核認證團體將依「廢物品進出廠 (場) 紀
錄表」、出貨單及相關磅單等資料以及會計稽核結果進行複
核。
「資源回收比率」之計算依環保署相關規定辦理,各處理廠
應自行依各項衍生物性質,表列各類之項目明細表,並應詳
載各項衍生物之委外處理或交付廠商名單 (格式如表) ,
提報稽核認證團體登錄,如有異動應於當月事先陳報,否則
相關憑證不予採認;處理廠並應自行負責其委外清除處理或
交付對象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
六、審核
1.處理廠於當日稽核認證作業完成後,應即將廢物品進出廠
紀錄表及「回收清除處理稽核管制聯單」送交稽核認證團
體現場稽核人員,以供審查核發處理量認證證明。
2.稽核認證團體於每月十日前彙整前一月份各稽核場所認證
所得之廢物品處理量,核算認證量並核發「廢電子電器物
品處理補貼費、轉運費統計表」 (表12) 及「廢資訊物品
進出存處理補貼費統計表」 (表13) 。
3.若稽核認證公正團體對於相關資料存有疑問時,將進行澄
清及查證作業,並延緩核發稽核認證證明之時間。
第四節 再生產品、廢棄物之查核、追蹤
1.處理廠對再生原料之銷售去向、數量等資料需詳實記錄,並須
檢附出貨磅單、出貨單及發票或收據證明。
2.稽核認證單位得不定期查核、追蹤其再生原料之銷售去向、數
量,處理廠及其銷售對象應全力配合。
3.處理廠對拆解、處理回收物品所產生的衍生廢棄物,須依環保
法規相關規定分類分區妥善存放,並依環保法規相關規定進行
後續清除處理,且須出具相關證明。
4.稽核認證團體除定期審查處理廠出具之衍生廢棄物清理證明文
件外,稽核認證單位得視需要,對後續清除處理情形執行稽查
。
第五節 會計稽核
一、稽核場所:各項資源回收物品之處理廠。
二、稽核頻率與時間:包括定期盤點與相關憑證稽核,稽核項目
為廢物品處理產出物品 (包括廢棄物、再生產品、有價物品
等) 。除另有規定外,實施頻率與時間為每二個月實施一次
。
三、定期盤點:
1.盤點作業之執行由處理廠負責,稽核認證團體負責複盤與
出具認證報告。
2.處理廠對於經稽核認證分解處理所產生之再生物料,須依
規定整齊堆放於棧板上,或裝箱,或太空包裝袋等方式分
區存放,各區域每箱或每棧板或每袋物品均應標示其繳庫
日期、數量及進出存明細。
3.處理廠於執行定期盤點一週前將盤點計畫送交稽核認證團
體,並辦理初盤。
4.盤點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庫存盤點之初盤作業
*複盤日期及參加盤點人員
*盤點清冊
*各項物品存放區域配置圖
5.由稽核認證團體會同處理廠人員一起進行定期盤點。
6.定期盤點至少應抽取盤點清冊中 10% 的盤點項目進行複
盤,若盤點結果與初盤紀錄有差異時,應更正盤點結果,
雙方並於更正處簽名以示負責。
四、憑證稽核
稽核認證公正團體於每 2個月至處理廠,針對已認證回收處
理廢物品之產出物之產量、用途或去向進行查核與追蹤。定
期盤點作業亦同時進行相關憑證查核。
1.蒐集處理廠基本資料,瞭解主要營業項目及組織型態。
2.詢問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有關回收物品之處理作業流
程,包括相關內部憑證及表單。
3.已回收廢物品投入處理量,處理廠是否備有領料單,所領
用數量是否過磅,應核對領料單、磅單與投入處理量是否
相符。
4.查核已回收廢物品之產出物或其他廢棄物入庫數量,處理
廠是否備有入庫表單。
5.處理廠是否備有產出進銷存明細表,如有應與相關表單核
對。
6.產出物及其他廢棄物用途及去向稽核程序:
*查核其出售對象是否合理。
*查核是否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等證明文件。
*出售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外者,查核其出口報單、外匯水
單等證明文件。
*尚未出售者,是否已作適當的管理與紀錄。
*彙總各種無價品後續清除或處理方式,注意有無二次污
染之情形。
*若屬贈送他人做其他用途使用者,查核其簽收單據,並
註明用途。
稽核人員若認為有必要取得相關憑證影本,處理廠應配合
提供;憑證或單據未經相關單位及權責人員簽章者,將不
予承認,並自紀錄報表中剔除。
五、差異之處理
相關憑證稽核及定期盤點後,結算稽核期間產品及廢棄物總
產生量,並與操作日報表所載累計實際進料處理總重量比較
,若發生產品及廢棄物總產生量差異超過 15% 時,將視為
異常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節 其他事項
一、稽核認證之取消\暫時停止
遇下列情況,稽核認證團體得報請環保署同意後暫時停止稽
核認證,直至該情況改善:
1.不可抗力因素 (如颱風、地震、火災、水災等自然意外災
害) 。
2.受稽核認證單位蓄意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
3.處理廠未依貯存管理規範,主軸元件無法辨識,或回收物
品無法確認,或貯存狀態有安全上之問題。
4.處理廠出貨狀況有問題,經要求改善並經複檢後,仍發現
其庫存數量有差異。
5.處理廠未能配合稽核認證單位執行庫存盤點。
6.處理廠未依處理廠管理規範,提供操作記錄,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致無法執行處理量稽核認證。
7.執行處理量稽核認證時,發現處理廠提供資料及\或操作
記錄,或處理量、產出量有問題。
8.當處理廠庫存量接近儲存容量且進廠量大於處理量,則需
暫時停止進貨以消化庫存。
9.未依稽核認證作業手冊規定或環保署相關作業規範。
二、上述取消稽核認證之因解除時,處理廠應向環保署及稽核認
證團體報備,經環保署核准後,繼續執行稽核認證。
三、暫時停止稽核認證之紀錄,稽核認證團體須在每單月報表上
註明,呈報行政院環保署。
四、執行稽核認證工作,如發現有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
認證作業要點第十一點列舉之四項異常現象,應立即提報環
保署。
五、每半年提出成果報告及改善建議呈報環保署。
六、文件保存期限:現場報告與稽核管制聯單、報表等保存期限
為 5年。
七、稽核認證報告之使用:本計畫稽核認證報告除環保署有權自
行或提供他人使用外,不作其他用途。
八、機密性:所有稽核認證人員依行政院環保署訂定一般廢物回
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要點第七點,對處理廠之原料產品
及其製程等機密資料負有保密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