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病媒防治業於執行業務前,應將施作計畫書送達客戶,並充分告知客戶有
關施作計畫書所載之內容。經客戶於計畫書簽名同意,始可按計畫內容施
作,不得有強行施作或假借政府名義之營業行為。
前項施作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病媒防治業者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許可執照號碼、專業技術人員
    姓名。
二、客戶名稱、地址。
三、施作地點、施作面積及範圍描述。
四、防治性能(害蟲)。
五、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姓名。
六、施用之藥劑品名、許可證字號、濃度及使用量。
七、施作日期及時間。
八、施作方法。
九、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十、施作時及施作後之應注意事項。
病媒防治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申報項目、遵行事項以網路傳輸方式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施作計畫書。但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施作計畫書係病媒防治業提供予客戶之文件,病媒防治業因應不同場
    所、不同防治性能及客戶之需求,而自製施作計畫書之格式,為免施
    作計畫書格式過於制式化,遂僅規定施作計畫書之項目,而不規範其
    格式,爰將附表一刪除;另施作計畫書項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利主管機關及時
    掌握病媒防治業施作資訊,爰新增第三項,明定業者應以網路傳輸方
    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三、病媒防治業為提供客戶服務之業者,囿於施作現場之環境、防治性能
    、使用藥劑、客戶臨時要求等情形,亦可能改變施作計畫書內容,或
    停止施作而取消施作計畫書之申報,爰新增第四項,明定施作計畫書
    應申報項目及相關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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