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模式評估技術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時,空氣品質模式之使用,應依本規範之規定
    辦理,本規範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空氣品質模式包括擴散模式、數值模式、實體模式及統計模式。

三、空氣品質模式之使用,應考量以下三項因素:
  (一)模擬區域其氣象及地形特性。
  (二)開發行為之特性。
  (三)模式之限制條件。

四、本規範現階段認可之模式及其適用條件如下表,得適時增修訂:
    ┌────┬───────────────────────┐
    │模式名稱│模式適用條件                                  │
    ├────┼───────────────────────┤
    │BLP     │煉鋁工廠及點源、線源、簡單地形、鄉村地區,小時│
    │        │至年平均值之濃度預測                          │
    ├────┼───────────────────────┤
    │CALINE3 │交通運輸 (高速公路) 、簡單地形、鄉村或都市地區│
    │CALINE4 │一小時至 24 小時之污染物濃度預測              │
    ├────┼───────────────────────┤
    │CDM2.0  │點、線源、平坦地形、都市地區,長時間 (一個月以│
    │        │上) 之濃度預測                                │
    ├────┼───────────────────────┤
    │RAM     │點、面源、平坦地形、都市地區小時到年平均值之濃│
    │        │度預測                                        │
    ├────┼───────────────────────┤
    │ISC2    │點、面、線、體源、平坦或簡單地形、鄉村或都市地│
    │ISC3    │區小時至年平均值之濃度預測                    │
    ├────┼───────────────────────┤
    │MPTER   │點源、簡單地形、鄉村或都市地區小時至年平均值之│
    │        │濃度預測                                      │
    ├────┼───────────────────────┤
    │CRSTER  │單一點源、簡單地形、鄉村或都市地區小時至年平均│
    │        │值之濃度預測                                  │
    ├────┼───────────────────────┤
    │UAM     │都市地區臭氧問題之模擬,只能模擬小時平均值    │
    ├────┼───────────────────────┤
    │OCD     │海岸地區污染源之模擬,為個案式的模擬          │
    ├────┼───────────────────────┤
    │EDMS    │評估軍用飛機基地及一般飛機場的污染物擴散模擬,│
    │        │可用來模擬固定油槽等點源及移動性污染源、簡單地│
    │        │形、傳輸距離小於 50 公里,小時至年平均值之濃度│
    │        │預測。                                        │
    ├────┼───────────────────────┤
    │CTDMPLUS│複雜地形之高斯點源模擬、鄉村或都市地區小時至年│
    │        │平均值之濃度預測                              │
    └────┴───────────────────────┘
    前項所指平坦地形、簡單地形、複雜地形之認定參照以下原則:
    一、平坦地形:平坦地形係指完全沒有顯著地形起伏者。
    二、簡單地形:係指地形高度均小於煙囪高度者。
    三、複雜地形:係指地形高度會高於煙囪高度者。
    開發地區同時包括二種以上地形者,經審查認定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
    影響評估時,應至少提出二種之模式加以比對、分析,並依範疇界定
    會議討論確認辦理。
    模式使用參考指南詳見附件一。

五、選用第四點以外之其他模式時,應先檢附以下各項資料送請主管機關
    認可:
  (一)模式程式。
  (二)國內或國外個案模式及模擬結果。
  (三)與第四點認可模式之比對結果。

六、空氣品質模式所需之資料包括氣象、污染源、地形、受體點、空氣品
    質、監測資料、模式控制參數等,其作業參考指南詳見附件二。

七、進行空氣品質模式模擬氣象、地形等資料時,其原始資料應有前處理
    ,其處理方式參考如附件三。

八、空氣品質模式模擬後,其結果表達方式應分施工階段、營運階段之空
    氣品質模擬,並應進行模擬結果後處理,其處理方式參考附件四。

九、依空氣品質模式之過程、結果應將以下各項資料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
    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中:
  (一)評估資料中必須包括待評估污染源(如煙囪)位置與各評估要項
        之相關位置。
  (二)地形、地物特徵之研判資料。
  (三)待評估污染源之資料。
  (四)空氣品質監測資料。
  (五)氣象資料。
  (六)空氣品質模擬分析。
  (七)與相關法規的比較。
    前項資料之作業,應依附件五之查驗清單辦理,並檢附模擬程式檔、
    執行檔、參數檔等之電腦磁片,必要時應提出文字輸出檔。

十、本規範公告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