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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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時,道路交通噪音評估模式之使用,應依本規
範之規定辦理,本規範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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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交通噪音評估模式之使用,應考量以下各項因素:
(一)開發行為及區位環境之特性。
(二)道路分類及交通條件。
(三)模式之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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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規範現階段認可之噪音模式及其適用條件如表一,得適時增修訂:
表一 模式及其適用條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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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分類 │模式名稱 │備 註│
├───────┼────────────────┼───┤
│高速公路、快速│‧RLS-90:SoundPLAN │附件一│
│公路 │ Cadna-A │附件二│
│ │‧ASJ │附件三│
│ │‧TNM │附件四│
├───────┼────────────────┼───┤
│主要幹道、次要│‧RLS-90:SoundPLAN │附件一│
│幹道及地區公路│ Cadna-A │附件二│
│ │‧ASJ │附件三│
│ │‧TNM │附件四│
│ │‧施鴻志模式: │附件五│
│ │ Leq=69.6-19.0logD+0.55PT+7.2l │ │
│ │ ogQ+2.5RF │ │
│ │‧張富南模式: │附件六│
│ │ Leq=38.1+12.3logQ+0.247PT+ 2. │ │
│ │ 22RF │ │
└───────┴────────────────┴───┘
*道路分類依交通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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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用第四點之模式時,應先進行模式相關參數之校估,校估之誤差值
應小於dB(A) ,否則應修正參數值或更換模式後始得使用,模式校
估方式參考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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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選用第四點以外之其他模式時,應檢附以下各項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後,始得應用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一)模式或模式說明。
(二)國內或國外個案模式及模擬結果。
(一)與第四點認可模式之比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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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道路交通噪音之模擬應參考模式使用指南進行影響預測分析,其評估
結果及下列相關輸入資料應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書以供審查:
(一)路線(廊)預測點線形橫斷面、地形地物及路線(廊)影響範圍
內敏感受體位置。
(二)交通量、車種組成、車速、舖面種類及其他規設資料(路工、交
控等)
(三)氣象資料(如風向、風速、溫度、相對濕度)。
(四)噪音模擬結果(參見表二)。
(五)其他(如減音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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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規範於公告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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