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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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時,鐵路交通噪音評估模式之使用,應依本規
範之規定辦理,本規範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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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鐵路交通噪音評估模式之使用,應考量以下各項因素:
(一)開發行為及區位環境之特性。
(二)鐵路類型及交通條件。
(三)模式之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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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規範現階段認可之噪音模式及其適用條件如表一,得適時增修訂:
表一 模式及其適用條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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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分類 │模式名稱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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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鐵路 │郭宏亮鐵路交通噪音預測模式 │附件一 │
│ ├───────────────┼────┤
│ │SoundPlan 噪音評估模式 │附件二 │
│ ├───────────────┼────┤
│ │Cadna-A 噪音評估模式 │附件三 │
│ ├───────────────┼────┤
│ │MITHRA 噪音評估模式 │附件四 │
├───────┼───────────────┼────┤
│大眾捷運系統 │SoundPlan 噪音評估模式 │附件二 │
│ ├───────────────┼────┤
│ │Cadna-A 噪音評估模式 │附件三 │
│ ├───────────────┼────┤
│ │MITHRA 噪音評估模式 │附件四 │
│ ├───────────────┼────┤
│ │Peterson 修正模式 │附件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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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用第四點表一之模式時,應先進行模式中相關參數之校估,校估之
誤差值應小於dB(A) 否則應修正參數值或更換模式後始得使用,模
式校估方式參考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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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選用第四點以外之其他模式時,應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中檢附
以下各項資料:
(1)模式或模式說明。
(2)國內或國外個案模式及模擬結果。
(3)與第四點認可模式之比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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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鐵路交通噪音模式所需之資料包括路線基本資料、軌道結構、沿線地
形及地物分布、敏感受體地標、列車車種、營運車班及行車時間、監
測資料、模式控制參數等,其作業詳見附件模式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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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鐵路交通噪音模式模擬之結果表達方式如表二所示,並應將以下各
項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中:
(一)評估資料中必須包括路線、沿線地形及地物分布,敏感受體地標
與各評估要項之相關位置圖。
(二)列車車種、車廂長度及數量等列車相關資料。
(三)行車班次、發車時間或時距、車速等營運相關資料。
(四)氣象資料。
(五)噪音模擬結果。
(六)其他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作業,應檢附清冊,並檢附輸入程式檔、輸出檔等電腦磁
片,必要時應提出資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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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規範於公告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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