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垃圾)水分測定方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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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法概要
  (一)混合垃圾組成之總水分測定將適量未經破碎之一般廢棄物(垃圾
        )樣品置於105±5℃之烘箱內,經一定時間後取出稱重,其損失
        之重量,即為樣品之總水分。
  (二)一般廢棄物之水分測定將定量經粉碎後之樣品置於105±5℃之烘
        箱內,經一定時間後取出稱重,其損失之重量,即為樣品之水分
        。

二、適用範圍本方法適用於混合之垃圾組成中總水分之測定,及經粉碎後
    之垃圾或固體廢棄物樣品(如飛灰、底渣或灰渣及固化物)之水分測
    定。含揮發性物質之樣品,在105±5℃烘乾時會發生化學變化而造成
    其重量增減者不適用。

三、干擾
  (一)廢棄物樣品冷藏保存,水分損失時造成負偏差。
  (二)廢棄物中含有揮發性物質時,會造成正偏差。
  (三)廢棄物中若含有油脂物質,在乾燥時可能因氧化而增加重量造成
        負偏差。

四、設備及材料
  (一)上皿天平:可精稱至0.1g。
  (二)分析天平:可精稱至0.001g。
  (三)乾燥器(或乾燥箱,附濕度顯示計):至少有可置入10kg樣品之
        空間。
  (四)烘箱:循環送風式烘箱,附排氣設備且可設定105±5℃者。
  (五)高強度剪刀、粉碎機(可將樣品切割及粉碎至1mm以下)。
  (六)坩鍋附蓋或稱量瓶。
  (七)耐熱塑膠袋,可耐高溫至300℃。

五、試劑
    無。

六、採樣及保存
  (一)所有樣品依循採樣計畫執行,採樣計畫必須參照環保署公告之「
        一般廢棄物(垃圾)採樣方法」撰擬。
  (二)垃圾樣品需於採集後儘快進行測定,不得長時間冷藏保存。

七、步驟
  (一)垃圾組成總水分測定
        1.依「一般廢棄物(垃圾)採樣方法」採集樣品(混合垃圾樣品
          10kg)稱其重量得W1。
        2.將垃圾置於耐熱塑膠袋後,移入105±5℃烘箱內,烘乾1至2天
          以上,取出移入乾燥器,冷卻至室溫,精稱其重量得W 2。
        3.重複以上步驟,直至樣品於2小時前後之重量變化小於0.5%為
          止。
        4.如須檢測各分類垃圾組成之總水分,混合垃圾應先予分類,再
          依七(一)1.至3.步驟烘乾稱重。
  (二)經粉碎後之垃圾或固體廢棄物樣品(如飛灰、底渣或灰渣及固化
        物)之水分測定
        1.測試前將附有蓋子之坩鍋洗淨後,置於烘箱中以105±5℃烘乾
          2小時,然後移至乾燥器冷卻備用,於使用前稱重。
        2.稱取適量之粉碎廢棄物樣品(粒徑1mm以下,精稱至0. 001g)
          約5至10g(W1),置於上述已稱重之坩鍋中,於105±5℃之烘
          箱中至少 2小時,取出移入乾燥器,冷卻至室溫,精稱其重量
          得W2。
        3.重複以上步驟,直至前後兩次重量差小於0.005g為止。

八、結果處理
    總水分或水分(%)=(W1-W)/W1×100(%)
    W1:置入烘箱前之樣品重。
    W2:經105±5℃烘乾後之樣品重。

九、品質管制
  (一)樣品重複分析:每一樣品必須執行重複分析,若兩次分析的差值
        在10%以下,取其平均;若在10%以上,則需再進行第三次測定
        。
  (二)若第三次測定值與前二次平均值的差值大於 5%時,則必須捨去
        前三次的實驗數據,重新進行分析。
  (三)若第三次測定值與前二次平均值的差值小於 5%時,則取三次分
        析數據平均值作為該樣品之檢測結果。

十、精密度與準確度略。

十一、參考資料
    (一)日本厚生省環境衛生局水道環境部環境整備課,燒卻施設各種
          試驗方法,昭和58年(1983)。
    (二)日本工業分析標準方法,JISM8811,1994。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廢棄物含水份測定方法-間接測定法
          ,NIEA R203.01T,91年3月(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