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法概要
(一)混合垃圾組成之總水分測定將適量未經破碎之一般廢棄物(垃圾
)樣品置於105±5℃之烘箱內,經一定時間後取出稱重,其損失
之重量,即為樣品之總水分。
(二)一般廢棄物之水分測定將定量經粉碎後之樣品置於105±5℃之烘
箱內,經一定時間後取出稱重,其損失之重量,即為樣品之水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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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本方法適用於混合之垃圾組成中總水分之測定,及經粉碎後
之垃圾或固體廢棄物樣品(如飛灰、底渣或灰渣及固化物)之水分測
定。含揮發性物質之樣品,在105±5℃烘乾時會發生化學變化而造成
其重量增減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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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干擾
(一)廢棄物樣品冷藏保存,水分損失時造成負偏差。
(二)廢棄物中含有揮發性物質時,會造成正偏差。
(三)廢棄物中若含有油脂物質,在乾燥時可能因氧化而增加重量造成
負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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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備及材料
(一)上皿天平:可精稱至0.1g。
(二)分析天平:可精稱至0.001g。
(三)乾燥器(或乾燥箱,附濕度顯示計):至少有可置入10kg樣品之
空間。
(四)烘箱:循環送風式烘箱,附排氣設備且可設定105±5℃者。
(五)高強度剪刀、粉碎機(可將樣品切割及粉碎至1mm以下)。
(六)坩鍋附蓋或稱量瓶。
(七)耐熱塑膠袋,可耐高溫至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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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試劑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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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採樣及保存
(一)所有樣品依循採樣計畫執行,採樣計畫必須參照環保署公告之「
一般廢棄物(垃圾)採樣方法」撰擬。
(二)垃圾樣品需於採集後儘快進行測定,不得長時間冷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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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步驟
(一)垃圾組成總水分測定
1.依「一般廢棄物(垃圾)採樣方法」採集樣品(混合垃圾樣品
10kg)稱其重量得W1。
2.將垃圾置於耐熱塑膠袋後,移入105±5℃烘箱內,烘乾1至2天
以上,取出移入乾燥器,冷卻至室溫,精稱其重量得W 2。
3.重複以上步驟,直至樣品於2小時前後之重量變化小於0.5%為
止。
4.如須檢測各分類垃圾組成之總水分,混合垃圾應先予分類,再
依七(一)1.至3.步驟烘乾稱重。
(二)經粉碎後之垃圾或固體廢棄物樣品(如飛灰、底渣或灰渣及固化
物)之水分測定
1.測試前將附有蓋子之坩鍋洗淨後,置於烘箱中以105±5℃烘乾
2小時,然後移至乾燥器冷卻備用,於使用前稱重。
2.稱取適量之粉碎廢棄物樣品(粒徑1mm以下,精稱至0. 001g)
約5至10g(W1),置於上述已稱重之坩鍋中,於105±5℃之烘
箱中至少 2小時,取出移入乾燥器,冷卻至室溫,精稱其重量
得W2。
3.重複以上步驟,直至前後兩次重量差小於0.005g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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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結果處理
總水分或水分(%)=(W1-W)/W1×100(%)
W1:置入烘箱前之樣品重。
W2:經105±5℃烘乾後之樣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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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質管制
(一)樣品重複分析:每一樣品必須執行重複分析,若兩次分析的差值
在10%以下,取其平均;若在10%以上,則需再進行第三次測定
。
(二)若第三次測定值與前二次平均值的差值大於 5%時,則必須捨去
前三次的實驗數據,重新進行分析。
(三)若第三次測定值與前二次平均值的差值小於 5%時,則取三次分
析數據平均值作為該樣品之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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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精密度與準確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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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參考資料
(一)日本厚生省環境衛生局水道環境部環境整備課,燒卻施設各種
試驗方法,昭和58年(1983)。
(二)日本工業分析標準方法,JISM8811,1994。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廢棄物含水份測定方法-間接測定法
,NIEA R203.01T,91年3月(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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