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法概要:
本方法係參考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度試驗法,測定陸地掩埋之固化
事業廢棄物的單軸抗壓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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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本方法適用於經固化處理後之事業廢棄物的模鑄試體及鑽心試體,其
單軸抗壓強度小於 100Kgf/c㎡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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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干擾
進行比較試驗時,應注意下列各項因素,並將其控制在相同條件下,
否則檢驗結果將導致誤差。
(一)試體尺寸、高度與直徑比(L/D)。
(二)試體乾濕狀況。
(三)試體受壓面與垂直軸之垂直度。
(四)試體受壓面之平面度。
(五)加壓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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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備
(一)單軸抗壓強度試驗機:機械式、油壓式或其他任何型式之加壓設
備均可採用,但應具有足夠之荷重容量及控制加壓速率之裝置,
使適合第七節所規定之條件。用於試驗強度小於 100Kgf/cm2 之
樣品者,應可準確量至 1Kgf/cm2 用於試驗強度 100Kgf/cm2 以
上之樣品者,應可準確量至 5Kgf/cm2 。
(二)變形指示計:變形指示計得為一測微表,其最小刻度不得大於
0.33mm,衝程不得小於樣品長度之 20 %;或符合本規定之其他
量度設備。
(三)計時器:可讀至秒之計時器,用以記錄試驗所需時間以控制變形
速率使符合第七節之規定。
(四)天平:用以量測試體質量,其準確度應可量至試體總重量之。
(五)其它:裁土及切土工貝、重塑土工具、量測試體尺度之工具、器
皿、烘箱及紀錄表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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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試劑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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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採樣及保存
(一)試體:依土壤薄管取樣法(CNS12386)之規定取樣,或將固化物
分三層置入模具中,搗實成型之模鑄試體或夯實試體。圓柱試體
高度最好為其直徑之 2 倍。
(二)每產出 100 的固化物,至少應製作固化試體兩只供抗壓強度試
驗所需。
(三)處理不同性質污泥時,每批次至少採樣一次。
(四)連續性固化過程中,每天至少採樣一次。
(五)以鑽心機鑽取試體時,每次應鑽取三只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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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步驟
(一)試體尺度:試體最小直徑為 50mm ,試體中廢棄物顆粒之最大粒
徑須小於試體直徑之 1/10 。對於直徑大於 72mm 之試體,最大
粒徑須小於試體直徑之 1/4,若試驗完成後才發現有超過規定之
粒徑,則應在報告中特別註明。使用適當工具(如卡尺)量測試
體之平均高度(Lo)及直徑,由直徑計算試體最初平均斷面積(
Ao)。高度與直徑之比值須在 1~2.5 之間。如試體高度與直徑
比小於 2 時,可將求得之抗壓強度,乘以下表之更正因數。下
表未列入之值,可藉插入法求得之。
圓柱試體高度與直徑比(L/D)1.751.501.251.101.00
強度更正因數 0.980.960.930.900.87
(二)以由固化處理開始至最終處置止預定之時間間隔,訂定試體試驗
之齡期,陸地掩埋者試體可置於室內空氣養護。
(三)若需由大塊固化物中鑽取試體以試驗其單軸抗壓強度者,應採用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抗彎強度試驗法 (CNS1238)
所述之方法。
(四)將試體置於加壓設備底板之中心,小心調整加壓設備,使頂板與
試體頂端相接觸。
(五)將變形指示計歸零開始加壓。變形速率應維持在其軸向應變增加
率為每分鐘 0.5~2 %之間,同時使試驗加壓過程在 15 分鐘以
內完成。
(六)選定一定之時間間隔記錄荷重、變形及時間以繪出應力與應變曲
線,通常至少需記錄 10 ~15 次。
(七)持續加壓直到應變值持續增加,但應力值減少:或應變到達15%
為止。但此項變形速率應記載於賣驗報告中。
┌─────────────┬──┬──┬──┬──┬──┐
│圓柱試體高度與直徑比 (L/D)│1.75│1.50│1.25│1.10│1.00│
├─────────────┼──┼──┼──┼──┼──┤
│強度更正因數 │0.98│0.96│0.93│0.90│0.87│
└─────────────┴──┴──┴──┴──┴──┘
(八)應將試驗後之整個試體作含水量試驗,試驗法概述如下:
濕試體重-乾試體重
含水量%=─────────×100 %
乾試體重
1.進行抗壓強度試驗。
2.試驗後整個濕試體先稱重。
3.置於 105℃烘箱中烘乾至恆重,冷卻至常溫後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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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結果處理
(一)單軸抗壓強度
P P △L P
αa =─=─(1 -──)=──(1-ε)
A A。 L。 A。
αa :單軸抗壓強度(Kgf/c㎡)
P :最大荷重(Kgf)
A :最大荷重時之橫斷面積(c㎡)
Lo :試體最初平均斷面積(c㎡)
Ao :試體最初高度(mm)
△L :試體軸向高度變化值(mm)
ε :軸向應變
(二)養護至規定齡期之試體,測定其單軸抗壓強度,並以兩只試體試
驗結果之平均值代表該次強度試驗之結果。
(三)以鑽心機鑽取相當數量固化物之代表試體時,每次應鑽取三只試
體,並以三只試體試驗結果之平均值代表該次強度試驗之結果。
(四)在實驗報告中註明含水量為試體在試驗後之含水量。
(五)各種模製固化試體之全部抗壓強度試驗結果須合於下列規定:
1.任何連續三次強度試驗結果之平均值不得小於規定強度。
2.任何一次強度試驗之結果不得低於規定強度之 85 %。
(六)以鑽心機鑽取相當數量固化物之代表試體時,每次應鑽取三只試
體且符合下列規定:
1.三只鑽心試體抗壓強度之平均值至少須達規定強度之 85 %。
2.任一只試體抗壓強度之試驗結果不得低於規定強度之 75 %。
(七)檢驗結果數據應全部列出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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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質管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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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精密度及準確度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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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參考資料
(一)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度試驗法,中國國
家標準 CNS 12384,1988。
(二)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混凝土鑽心試體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抗彎強
度試驗法,中國國家標準 CNS 1238,1984。
(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土壤薄管取樣法,中國國家標準 CNS 123
86,1988。
(四)Annual Bookof ASTM Standards,Vol.04.08;"Standard Tes
t Method for Unconfined Compressive Strength of Cohesi
ve Soil";ASTM;Philadelphia,PA;D2166-85,1991.
(五)Annual Bookof ASTM Standards,Vol.04.02;"Standard Tes
t Method for Obtaining and Testing Drilled Coresand Sa
wed Beams of Concrete";ASTM;Philadelphia,PA;C42-90
,1991.
(六)Ready-Mixed Concrete ,日本工業規格 JISA5038,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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