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訂定、修正或停止
適用 各類環境檢測標準方法, 辦理環境檢測標準方法相關事項之審
議、建議、闡釋及諮詢,依本所組織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環
境檢測標準方法 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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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年度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草案之審議事項。
(三)環境檢測標準方法增修訂建議事項。
(四)環境檢測標準方法疑義審議、闡釋事項。
(五)其他有關環境檢測標準方法技術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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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所所長指定副所長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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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由本所所長遴選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
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核備後聘請之。前項委員之
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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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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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署有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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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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