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所有條文

為統籌處理香港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
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香港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二、商務組:關於經貿、投資及商務往來等事項。
三、新聞組:關於新聞發布、文化交流及資訊服務等事項。
四、聯絡組:關於學術、教育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服務等事項。
五、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
    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襄
理局務。

本局置組長、副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當地僱用人員。

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各項業務,有關業務主管機關應徵得本會同意後派員至
本局工作。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局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
監督或不適任者,本局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本局局長初評後,報本會轉其
原派機關複核。原派機關核定結果與本局局長初評不同,致受考人年終考
績、考成變更等次者,原派機關應述明原因,函知本會轉本局局長參考;
非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其主管機關初評後,逕送原派機關複核
。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須受本局局長每半年一次之平時考核,並報由本會轉
其原派機關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後,逕送原派機
關參考。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職            等│員    額│備        考│
├────┼────┼────────┼────┼──────┤
│局    長│簡    任│   第十二職等   │   一   │            │
│        │ (派) │  至第十三職等  │        │            │
├────┼────┼────────┼────┼──────┤
│副 局 長│簡    任│   第十二職等   │ 一~二 │            │
│        │ (派) │                │        │            │
├────┼────┼────────┼────┼──────┤
│組    長│簡    任│   第十一職等   │   五   │            │
│        │ (派) │                │        │            │
├────┼────┼────────┼────┼──────┤
│副 組 長│簡    任│    第十職等    │   五   │            │
│        │ (派) │                │        │            │
├────┼────┼────────┼────┼──────┤
│秘    書│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 二十五 │內七人得列簡│
│        │ (派) │等              │        │任(派)第十│
│        │        │                │        │職等        │
├────┼────┼────────┼────┼──────┤
│專    員│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   三   │            │
│        │ (派) │等              │        │            │
├────┼────┼────────┼────┼──────┤
│組    員│委    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   五   │            │
│        │ (派) │等至第七職等    │        │            │
│        │或 薦 任│                │        │            │
│        │ (派) │                │        │            │
├────┼────┼────────┼────┼──────┤
│合    計│        │                │四十五~│            │
│        │        │                │四十六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或二人,合計二或三人,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派駐。
三、服務組:由外交部派駐組長一人、秘書三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派駐副組長一人、秘書三人、專員一人
    、組員一人,合計十人。
四、商務組:由經濟部派駐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秘書四人(其中一人
    得列簡任【派】)合計六人。
五、新聞組:由文化部派駐組長一人、秘書四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
    】);外交部派駐副組長一人、秘書一人、組員一人,合計八人。
六、聯絡組:由本會派駐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秘書四人(其中一人得
    列簡任【派】)、專員一人、組員一人,合計八人。
七、綜合組:由本會派駐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秘書五人(其中二人得
    列簡任【派】)、專員一人、組員二人,合計十人。
八、教育部派秘書一人(得列簡任【派】)在聯絡組辦公。
九、本局就地僱用當地人員三十六人,並配屬本局各組工作。
十、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本局對外名稱得視情勢另定並報本會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本局各組得以個別名稱對外工作。

本局局長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局長代理局務;副局長亦未
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會就局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理局
務。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