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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