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告知下列事項,
  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實收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以其已營業
      月份之累積營業額代之。
  二、傳銷制度,應包括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因其後加
      入之參加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取得條
      件及計算方法。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
  五、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六、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七、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時,不得就前項各款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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