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參加人繳納與
      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
  三、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但約定於
      商品轉售後始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參加人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
      利益。
  五、約定參加人再給付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或顯屬不當之其他代
      價,始給予更高之利益。
  六、以違背其傳銷組織或計畫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足以減
      損其他參加人可獲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七、以不當方式阻撓參加人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
  八、要求參加人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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