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下列書面資料,按月記載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之發展狀況:
  一、事業整體及各層次之組織系統。
  二、參加人總人數、當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
  三、參加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地
      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佈地區。
  四、與參加人訂定之書面參加契約。
  五、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數量、金額及其有關事項。
  六、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
  七、處理參加人退貨之辦理情形及所支付之價款總額。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行為者,亦同。
  第一項書面資料得以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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