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閱卷應於本會指定之閱覽處所為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本會除得當場中止其閱卷外,並得禁止其申請續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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