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稱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指主管機關作成處 分時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總額。
一、 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條次變更為第四十條第二項。 二、 配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修正,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