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
  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指統籌規劃或實施前條傳銷行為之公司、工
  商行號、團體或個人。
  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
  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
  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
  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
  濟利益者。
  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
  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