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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指統籌規劃或實施前條傳銷行為之公司、工 商行號、團體或個人。 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 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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