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通知時,應以書面載明下
列事項:
一、受通知者之姓名、住居所。其為公司、行號或團體者,其負責人之姓
    名及事務所、營業所。
二、擬調查之事項及受通知者對該事項應提供之說明或資料。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處罰規定。
通知書至遲應於到場日四十八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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