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地方主管機關業務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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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與地方主管機關就公
    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業務之協調聯繫,特設「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與地方主管機關業務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要點所稱地方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三、本會報協調聯繫左列有關本法事項:
(一)本法相關資料及申請書表之代提供事項。
(二)有關本法案件之代轉本會事項。
(三)協助辦理本法宣導活動事項。
(四)對於違反本法案件之協助蒐證或個別洽請代為蒐證事項。
(五)事業是否遵行本會處分事宜或許可範圍之查證事項。
(六)產業資料及個別事業資料經本會洽請協助蒐集提供事項。
(七)各項專案統計調查之協助辦理事項。
(八)其他洽請地方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事項。
四、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分
    別兼任之。
五、本會報置委員若干人,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局長。
(二)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局長。
(三)各縣市政府業務相關局室主管。
六、本會報每年召開兩次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因故
    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與會人員為本會報委員;一次由召集
    人指定本會委員主持,與會人員為各地方主管機關之科、課、股長及
    承辦人員。
七、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企劃處處長兼任,秉承召集人指示,
    辦理有關業務。
八、本會報設行政聯絡小組,負責本會報會議決議之執行及聯絡事項。
九、行政聯絡小組成員由本會報各委員就所屬機關員指派二人兼任之,小
    組成員名單應報本會備查。
十、本會報委員及行政聯絡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會之兼任委員
    及行政聯絡小組成員,得依規定酌支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