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
    權益,有效執行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禁止事業
    於商品(服務)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為虛偽不實
    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指凡一切
    具有經濟價值之其他非直接屬於交易標的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
    ,諸如事業之身分、資格、營業狀況,與他事業、公益團體或政府機
    關之關係,事業就該交易附帶提供之贈品、贈獎、機會中獎商品(服
    務)之機率或獎項,及就他事業商品(服務)之比較項目等。

三、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指得直接或間接經由網
    路或實體管道使特定多數人、非特定之一般或相關大眾共見共聞之訊
    息的傳播行為,包括透過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之群組聊天、舉辦產品
    (服務)說明會、事業將資料提供媒體以報導方式刊登、銷售人員於
    銷售現場以口頭方式推銷介紹商品(服務)而將訊息散布於眾等。

四、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表示或表徵,指以文字、語言、聲響、圖形、記
    號、數字、影像、顏色、形狀、動作、物體或其他方式足以表達或傳
    播具商業價值之訊息或觀念之行為。

五、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虛偽不實,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
    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

六、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引人錯誤,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
    而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

七、判斷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應考量因素如下:
    (一)表示或表徵應以相關交易相對人普通注意力之認知,判斷有無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
    (二)表示或表徵之內容以對比或特別顯著方式為之,而其特別顯著
          之主要部分易形成消費者決定是否交易之主要因素者,得就該
          特別顯著之主要部分單獨加以觀察而判定。
    (三)表示或表徵隔離觀察雖為真實,然合併觀察之整體印象及效果
          ,有引起相關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者,即屬引人錯
          誤。
    (四)表示或表徵有關之重要交易資訊內容於版面排版、位置及字體
          大小顯不成比例者,有引起相關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
          虞。
    (五)表示或表徵有關之負擔或限制條件未充分揭示者,有引起相關
          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
    (六)表示或表徵客觀上具有多重合理的解釋時,其中一義為真者,
          即無不實。但其引人錯誤之意圖明顯者,不在此限。
    (七)表示或表徵與實際狀況之差異程度。
    (八)表示或表徵之內容是否足以影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交易
          相對人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
    (九)表示或表徵之內容對於競爭之事業及交易相對人經濟利益之影
          響。
    表示或表徵與實際狀況之差異程度,得參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公正
    客觀專業機構之意見予以判斷。

八、檢舉人向本會提出檢舉,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載明具體內容,並書明
    真實姓名及地址。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會應作成書面紀錄,經向檢舉
    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記明年月日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
    委託他人檢舉者,應提出委任書。
    本會收受檢舉案件,經瞭解案情後,仍無法得知相關商品、包裝、廣
    告等必要事證或明確檢舉事項、內容,得請檢舉人補正或另案檢舉。

九、有關本法第二十一條案件,本會與其他主管機關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原則予以分工。
    依前項分工結果,移請各主管機關處理之案件類型,如附表一。

十、有關表示或表徵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案件類型例示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