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本指導原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為協助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稱財團法人)建立誠信
    經營之組織文化及健全發展,提供其建立良好業務運作之參考架構,
    特訂定本原則。
    財團法人應依本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三、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及聘(雇)任人員(以下稱執行
    業務人員),於從事業務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
    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
    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稱不誠信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
    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
    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

四、本原則所稱利益,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
    、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
    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五、財團法人應遵守財團法人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
    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其他業務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
    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六、財團法人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
    政策,並建立良好之財團法人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
    之經營環境。

七、財團法人訂定之誠信經營規範,應清楚且詳盡地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
    方案(以下稱防範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等。

八、財團法人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九、財團法人應於其相關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董事會
    與管理階層應承諾積極落實,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業務活動中確實執
    行。

十、財團法人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
    財團法人於業務往來之前,應考量與其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
    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

十一、財團法人及其執行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供
      應商、公職人員、業務往來交易對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
      、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十二、財團法人及其執行業務人員,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
      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財團法人內部相關作業
      程序,不得藉以謀取業務利益。

十三、財團法人及其執行業務人員,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
      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十四、財團法人及其執行業務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
      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業務關係或影響業務交
      易行為。

十五、財團法人及其執行業務人員,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財團法人
      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
      、洩漏、處分、毀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十六、財團法人之執行業務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財團法
      人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
      經營政策之落實。
      財團法人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應設置專責人員或單位,負責誠
      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向董事會報告。

十七、財團法人之執行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
      案。

十八、財團法人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利益
      衝突所可能導致不誠信行為之風險,並提供適當管道供執行業務人
      員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主動說明其與財團法人有
      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財團法人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
      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財團法人利益之虞者,得陳述意
      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
      援。
      財團法人之執行業務人員不得藉其在財團法人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
      ,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十九、財團法人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業務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
      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持續有效。
      財團法人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
      報告提報董事會。

二十、財團法人應依第七點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執行
      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
          及處理程序。
    (七)發現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處理程序。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二十一、財團法人應提供檢舉管道,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
        密,並應訂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與申訴制度。
        財團法人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或財團法人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
        董事或監察人。

二十二、財團法人之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