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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請地方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公平交易法業務,以加強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執行,特訂定
  本要點。
二、地方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有關本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
  點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地方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四、本會得請地方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本法有關之業務如左:
  (一)本法相關資料及申書表之代提供事項。
  (二)有關本法案件之代轉本會事項。
  (三)協助辦理本法宣導活動事項。
  (四)對於違反本法案件之協助蒐證或個別洽請代為蒐證事項。
  (五)事業是否遵行本會處分事宜或許可範圍之查證事項。
  (六)產業資料及個別事業資料經本會洽請協助蒐集提供事項。
  (七)各項專案統計調查之協助辦理事項。
  (八)協助辦理多層次傳銷事業普查事項。
  (九)其他洽請地方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事項。
五、本會對於涉嫌違反本法之案件,於進行調查、蒐證時,得請地方主管
  機關派員協助辦理。
六、本會對於專案統計調查計畫,需實地訪問調查時,得視實際需要洽請
  地方主管機關派員訪問調查。若為通信調查時,得洽請地方主管機關負
  責未回件樣本之稽催工作。
七、各地方主管機關依本要點辦理之業務,應按季將辦理情形於每季終了
  後十五日內填報本會備查;其格式另定之。
八、地方主管機關依本要點辦理業務所需費用,得專案報請本會補助。
九、本會對協助辦理公平交易法有關業務績效卓著之地方主管機關及人員
  得予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