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5月1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就案件當事人或關條人之申
    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得向本會申請閱
    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前項所稱之當事人或關條人,為依公平交易法各條款得主張權利之主
    體(如附表一)。
    第一項之申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拒絕之: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
        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三、案件於本會調查程序進行中,得申請閱卷範圍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卷宗資料分類提供閱覽參考表」下簡稱本會閱覽參考表,附表二
    )所列資料為限。但經資料提供者請求保密而有正當理由者,得不適
    用之。
    卷宗資料如僅部分文件不宜提供申請人閱覽者,承辦人員應為適當之
    彌封或抽出。文件之一部不宜提供申請人閱覽者,亦同。

四、申請閱卷,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三)。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閱卷者,以其受僱人或律師為限,並應向本會提出
    委任書。

五、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十五日。
    應以書面徵詢資料提供者請求保密與否之案件,前項期間自其意見回
    覆期限屆至之次日起算。

六、閱卷申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會,向承辦人員洽取卷宗資料閱覽,
    閱畢後應將原卷交還承辦人員點收。
    申請人向本會請求閱覽、抄錄、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者,應依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開或提供行政資訊收費要點」之相關規定
    繳納費用。

七、閱卷申請人得攜同一人協助影印、列印或抄錄卷宗資料,隨同人員應
    繳驗身分證件,但不得僅由隨同人員單獨在場影印、列印或抄錄卷宗
    資料。

八、同一案件申請閱卷次數以一次為限。但依情形足認申請人有正當理由
    者,得准予續閱一次。
    閱卷人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得向承辦人員申請另定期日續閱。

九、閱卷應於本會指定之閱覽處所為之,並注意左列事項:
  (一)對於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閱卷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卷,並告知不
    得再行申請續閱。

十、閱卷申請人及其代理人依本要點所取得之資料,除供本案參考外,不
    得移作其他用途。